如此家規:衣服洗不淨媳婦要挨打!女子不堪家暴訴至法院要離婚!

如此家規:衣服洗不淨媳婦要捱打!女子不堪家暴訴至法院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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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陳女士與丈夫張先生結婚多年,生育有一婚生女(現已成年),陳女士曾於多年前起訴張先生要求離婚,理由為張先生家暴,但經過法庭調解,陳女士撤訴;

  • 陳女士現又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理由同樣是張先生存在家暴;

  • 張先生在法庭表示:其雖然有毆打陳女士的行為,但依據是張先生與陳女士共同制定的家規,雙方都應當遵守,不能算是家暴,不同意離婚;

  • 經法庭查明,張先生家的家規規定了,諸如陳女士洗衣服必須讓張先生滿意,否則要重洗或者捱打;家裡衛生打掃不乾淨要捱罵且不能還嘴;張先生要保證家庭開支,否則也要捱打;捱打後不能告知他人等等條款;

(那麼依據家規進行的所謂體罰是否屬於家暴?法院將怎麼依法予以評判?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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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以上法規可以確切知道:

  1. 自然人擁有生命身體健康權,任何人不能剝奪;如果所謂的家規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惡意剝奪他人生命健康權,則為無效約定;

  2. 實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主張離婚,法院依法應當判決離婚,且受害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3. 在離婚前,面對家庭暴力,可以申請法院出具“人身保護令”,責令侵害方停止侵害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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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1. 張某所述家規,即使經過陳某同意,但其約定剝奪了自然人的健康身體權,視為無效約定;

  2. 陳某訴稱受到的身體傷害有照片、診斷證明、報警記錄等予以佐證,且張某也承認了部分事實;可以確定張某與陳某生活期間,張某對陳某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為;

  3. 准予陳某訴請的與丈夫張某離婚的請求,且張某因為實施家庭暴力對陳某心理、身體均造成了嚴重影響,支持陳某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

  • 另外,在法院宣判前,法庭向張某下發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張某毆打、威脅、跟蹤、騷擾陳某,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經回訪確認,陳某並沒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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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對何為家庭暴力有明確法條解釋: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 家庭暴力分為身體上的和精神層面的侵害(冷暴力);

  •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在未離婚前(即未辦理離婚證或者訴訟離婚未終結前)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這樣持保護令如果再次遭遇類似家暴情形,往往報警的效果更強,對實施家暴行為者的處罰更重!

  • 一般認為,遭遇家暴後要儘可能的收集證據,包括小區視頻證據、醫院診斷證明、身體傷情照片、證人證言、報警記錄或前期對方書寫的悔過書等;

  • 存在家庭暴力了情況,訴訟至法院除了可以主張離婚外,還可以主張對方給予損害賠償(即對夫妻財產依法分割後另行主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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