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讓後,物業能否向房屋買受人主張原業主欠交的物業費?

房屋的買受人、受贈人是否繼受出賣人或贈與人積欠的物業費這個問題,我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從理論中分為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肯定說認為,基於債的繼受理論,可以向現買受人主張原業主拖欠的物業費;否定說認為,從區分個人債務的角度,不能向買受人主張原業主拖欠的物業費。更多的傾向於否定說的觀點,“物業買受人和贈與人所繼受的,系依法律或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例如規約所訂繳物業費的義務本身,但不應及於積欠的物業費,此屬業主個人的債務,不隨同區分所有權之轉移而轉移由繼受人繼受。”即認為原業主所拖欠物業費屬於個人債務,不能在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轉嫁玉房屋買受人或受贈人。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向房屋買受人主張原物業拖欠的物業費。當然,房屋買受人或受贈人自願承擔的情況除外。

作為購房人,在購買房屋時應當對於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負擔進行了解,要求出售人提供相關信息,如果有未結清費用的,可以要求出售人先行結清,或者雙方經過協商妥善解決,以避免之後產生糾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