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后,物业能否向房屋买受人主张原业主欠交的物业费?

房屋的买受人、受赠人是否继受出卖人或赠与人积欠的物业费这个问题,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中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肯定说认为,基于债的继受理论,可以向现买受人主张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否定说认为,从区分个人债务的角度,不能向买受人主张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更多的倾向于否定说的观点,“物业买受人和赠与人所继受的,系依法律或规约所定的一切权利义务,例如规约所订缴物业费的义务本身,但不应及于积欠的物业费,此属业主个人的债务,不随同区分所有权之转移而转移由继受人继受。”即认为原业主所拖欠物业费属于个人债务,不能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转嫁玉房屋买受人或受赠人。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向房屋买受人主张原物业拖欠的物业费。当然,房屋买受人或受赠人自愿承担的情况除外。

作为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应当对于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负担进行了解,要求出售人提供相关信息,如果有未结清费用的,可以要求出售人先行结清,或者双方经过协商妥善解决,以避免之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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