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助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制、基本醫療原則

醫療救助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制、基本醫療原則、轉診制、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監督制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共同協商,通過建立准入機制和競爭機制,確定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訂醫療救助對象服務標準。

醫療救助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制、基本醫療原則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合費”),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制、基本醫療原則

城市醫療救助資助城鎮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類型也分為全額資助和部分資助;因患大病經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承擔醫療費用仍有困難的,醫療救助再進行補助。

醫療救助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制、基本醫療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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