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等著平台死,省的還錢" 逃廢債如何打擊?

圖片來自"億歐網"

自今年年初以來,有關部門加大了打擊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暴力催收有所收斂,但網貸平臺正常的催收和借款人還款意願也受到影響。

"就是想著平臺死,省的還錢。"借款人普遍打著的心理使平臺風險急速上升,成了網貸平臺難以緩釋的痛處。以前網貸平臺可以利用貸後團隊或者外包的催收公司直接催款,但現在,"變成上門友好談判、電話催收、法律訴訟、仲裁等方式。"

所以,訴訟、仲裁成為很多平臺選擇的資產處置方式,但對於網貸平臺而言,司法處置所遇到的很多困難,靠平臺自身無力化解,除了需要相關部門的努力和協作,有關的制度安排,也需要優化。

過程中的問題

1、合法行為卻可能不合規,打擊平臺司法解決的積極性

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P2P網絡借貸平臺上的債權在逾期後由出借人轉讓給第三方完全是合法的,但是在網貸整治辦函[2017]57號中:

"對於債權轉讓是否合規,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解決流動性問題,在出借人之間進行的低頻次債權轉讓,應認定為合規。"

何為低頻次?1次、2次、5次?這沒有一個定論,逾期之後債轉,有利於平臺歸集出借人債權,集中針對欠款人發起訴訟、仲裁,這種債轉會不會不合規?種種不確定之下,平臺對於實際經營過程產生的債權轉讓,畏於體現,擔心在訴訟、仲裁過程中因提交相關的文件而被舉報,影響其整體的合規、備案進程。

2、上了銀行資金存管,資金交付憑證反而難獲取

先前網絡借貸平臺通過貸後團隊或者外包的催收公司直接催款,在設計業務時並沒有考慮走法律途徑時所需的證據問題,其所能提供的證據並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

網絡借貸特別是通過P2P平臺撮合的借貸,法律關係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自款項交付時合同才生效,故借款交付憑證為關鍵性證據。

但目前很多資產因為資金交付憑證問題導致走法律途徑存在障礙。

仲財通服務的客戶,大半資金來源於P2P,資金存管銀行有江西銀行、新網銀行、恆豐銀行、北京銀行、廈門銀行、平安銀行、浙商銀行等等,但很少有存管銀行能順利提供從出借人到借款人的資金交付憑證,有些能提供的也需要線下跑櫃檯蓋章,有的時候一個憑證就需要5個工作日,時間成本非常高。

有的銀行僅僅能提供借款人的提現憑證,對於出借人與借款人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無法提供,甚至個別存管銀行對於借款人存管賬戶的資金來自於哪個出借人也不清楚。

根據銀監辦發[2017]21號文(《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中的規定,存管人應履行"記錄資金在各交易方、各類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的職責,即作為存管人是應該能提供子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

目前像民生銀行可以進行網絡交易資金存管查詢,廈門銀行雖開通廈e站,但也僅僅是隻能查詢充值記錄、提現記錄、賬戶餘額,暫時不能查詢交易記錄。

3、懲戒失信成本高,所以失信成本低

司法催收拿到勝訴判決書或裁決書問題不大,但勝訴了被告也不一定會積極履行,所以很多會走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的效果非常好,但是大量的借貸案件湧入法院,法院執行就會有壓力。全國各地法院,進行案件執行時既有的"規定動作"也未必適應網絡借貸案件的執行特點,不同法院之間差異也較大。

4、不規範的網絡仲裁影響法院執行受理

前一陣,某些仲裁委員會的先予仲裁模式,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8〕10號文件以"依據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以及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程序權利"予以了否定。但一些仲裁委處理存量案件,比如事前未約定仲裁,事後通過網站公告方式對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調整,雖然一般的平臺註冊協議中都會約定平臺有權對合同條款進行調整,但此條款系格式條款,法院對於此類行為並不認可,認為此類情況沒有約定仲裁,未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網絡仲裁中的不規範行為給網絡仲裁整體帶來了負面影響,也加大了法院執行受理仲裁文書的審查成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最終需要法院來執行,不規範的網絡仲裁行為會影響法院對仲裁裁決書強制執行的支持力度。

網絡借貸糾紛法律處置的建議

1、監管政策落實到位且具有可執行性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具有可預測性,監管政策在制訂的時候就應該是明確可執行的,不應該讓被監管者處於不知所措的地步,被監管者不應該為一些自由裁量權而去揣摩監管意圖從而承擔不確定性的後果。

在打擊暴力催收的同時,應該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各種解決途徑提供土壤,為維權降低社會成本。比如給予債權人採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配套制度:既然《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中做出規定,監管層就要督促存管銀行在設計存管系統時應將指引執行到位。

2、降低失信懲戒成本,提高失信成本

違約失信的成本低是因為要認定、懲戒的成本太高,而失信懲戒來得慢,手段少。

有了生效法律文書,就應該儘早引入相應的懲戒措施,比如與徵信機構的聯動,就有很大的合作空間可供探索。

通過網絡仲裁雖可以將審理成本降下來(最低幾十塊錢),但執行層面和社會組織的聯動還有巨大的發揮空間。現在的人很大程度依賴於網絡,利用網絡對失信人進行警示、曝光和限制其行為,效果會非常好,憑目前的技術條件實現起來並不難。比如法院執行系統與支付寶、微信這樣的互聯網平臺就可以聯動起來,針對失信人在網絡上交易可以做出響應,進行風險提示,對其網絡消費進行一定的限制等等。

3、推動仲裁機構與法院執行做信息化對接

目前法院內部的訴訟與執行信息已經打通,仲裁委的數據與法院執行沒有打通,只能通過線下的方式進行,加大了各方的成本。網絡化互聯互通的便利,應該延伸到執行程序的啟動和執行自身的自動化,網絡仲裁的卷宗就是電子化的,如果能推動仲裁委的數據與執行法院進行信息化對接,將大大提升執行效率。

4、使用者付費,才能走得順暢,走得遠

法院執行屬於公力救濟,案件進入執行後,大部分的執行成本是由納稅人的錢來買單,網貸糾紛的執行案件多了,就會變成"行業賺錢,全社會買單"。就目前網絡仲裁的發展情況,這個問題會日益突出,誰使用誰付費,才能形成良性循環,也期待法院執行改革的深化,對此能給予更多的制度安排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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