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五招,教你化解審查合同中的焦慮

作為一名剛入行的公司法務或者新接觸合同審查業務的年輕律師,對合同審查工作容易抓不住要領,不知是該把功夫下在研讀法律規定上,還是用盡蠻力去向業務部門惡補業務知識。審查意見寫多了,擔心業務部門牴觸,寫少了又恐怕給自己帶來風險。到了與合作伙伴談判的場合,更容易糾結於哪些意見該抓住不放,而哪些意見可以用來做適當地讓步。出現這些問題,究其根源還是對合同審查的尺度把握不夠準確。

不管是對公司法務還是外部律師,非訴業務中的合同審查工作都是基本功,也是業法融合的橋樑和紐帶,針對法律人員在合同審查工作中常遇到的問題,筆者有幾點體會,願與同行們交流分享:

一、法律人員是否該精通業務

法律人員容易困惑自己由於缺乏業務知識而在合同審查中提不出可行的建議,只站在法律的角度提出些關於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方面的意見又難以滿足業務部門的要求。為此,法律人員對自己該不該學習業務方面的知識,該學到什麼程度往往心生困惑。

術業有專攻,法律人員要將業務人員掌握的專業知識都學會是不現實的,那麼,兩者之間如何找到切合點呢?筆者認為,任何一個行業都有自己的業務特點和行業規則,瞭解業務的內容,站在合同內容的角度保證每個條款都具有可操作性是每個合同審查人首先要把握的準則。

比如公司要採購一種產品,法律人員至少應瞭解這種產品的用途,是否需要安裝,安裝在什麼地方,發揮什麼作用,是否需要售後服務,此外,如果產品是限制生產和流通的產品,還應考慮供應商是否具有國家授予的生產和銷售許可,如果該產品是進口的,應考慮是否需經過相關部門的檢驗。如果這些基本信息都不能掌握,法律人員自然就無法把握合同標的、產品質量、檢驗和驗收及售後服務等條款該如何約定,繼而也就無法幫助業務部門設計合理的違約條款。

同時,法律人員和業務人員各有自己的職責,法律人員對業務的瞭解能夠滿足對合理確定合同主體、明確約定合同內容、準確把握合同風險就足夠了,不必要深入到業務技術層面的細節之中。例如在採購合同中,法律人員瞭解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應適用某國際機構頒佈的現行有效的國際標準即可,而沒有必要去詳細掌握該標準設定的具體技術指標。

二、法律人員是否應參與合作伙伴的選擇

一份完美的合同與誠信不佳的合作伙伴共同履行,照樣會出現各種狀況,等法律人員再參與解決糾紛時,面對賬上根本沒錢的老賴,所有的救濟方法也會顯得蒼白無力。由此可見,選擇合適的合作伙伴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基礎,其重要程度甚至高於合同的內容,因此,法律人員的工作應適當前移。

目前,企業的選商工作越來越規範,即使非依法必招的項目也會參照招標程序進行,有條件的公司會吸納法律人員加入評標小組,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嚴格把控合作伙伴的各項資質條件,對資質情況不佳的合作伙伴提前排除出局,為合同的履行打下堅實的基礎。

如果企業的法律人員力量不足,無法參與具體的招標工作,也可根據每個項目的情況,協助業務部門制定資質審查條件,由評審小組代為審核,審核通過的,才能進入到合同簽署的環節。

三、法律人員該審查合同的哪些條款

一份合同正文加上附件往往幾十頁,法律人員只審查法律條款,還是要逐條全面審查?法律人員和其他部門的審查人應如何分工?這是法律人員最為常見的困惑。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要視企業的制度和法律人員的審查能力而定。誠然,諸如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適用、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具有明顯法律特徵的條款是法律人員的必審範圍,即使法律人員不瞭解業務,審查這些條款也很輕鬆。

但同時筆者認為,合同的所有條款是一個整體,條款間存在較強的邏輯關係,如果權利義務沒有詳細具體地約定好或存在歧義,違約條款約定再完備也是不易落實的。因此,合同整體的完整性、條款表述的規範性、準確性、權利義務的全面性都是影響合同質量的關鍵要素,法律人員只審查局部條款不足以實現對合同整體風險的把控。

因此,建議法律人員對合同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同時,為了釐清法律人員與業務部門的審查側重點,應通過內部的規章制度明確業務人員的審查職責,對業務和技術方面的內容,由業務部門承擔首要的審查責任。

四、違約條款是否該“事無鉅細”

違約條款是法律人員審查合同時重點審查的內容,違約條款依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的設計而定,可以約定在權利義務的章節中,也可以以單獨的章節存在。有的法律人員擔心違約情形有遺漏,就在每個義務條款中設置違約內容,有的法律人員則習慣在合同中概括約定一條違約條款,將所有的違約情形都裝進去。

筆者認為兩種做法都值得商榷,一個合同會涉及各方的多項權利義務,但並非所有的義務都需要配置違約條款,法律人員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梳理出合同的各方的主要權利義務,對影響各方利益的主要義務相應設置違約條款,並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此外,建議在違約章節的最後定義損失的範圍,並設定違約賠償的兜底條款,即在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違約方還應向守約方支付賠償金。

五、法務人員的意見是否必須被採納

有的外資企業的法務人員在合同審查中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於是很多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法務人員十分羨慕,感覺自己在企業中沒有足夠的地位,法律部門的意見分量不足。

但筆者認為,作為企業的經營決策者需要考慮合同履行的多種風險,如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銷售風險、建設風險等,法律風險只是其中的一個部分,如果決策者單純考慮法律風險而不能綜合平衡其他風險是不全面的,況且風險也有輕重之分,對於重要的合規風險是不能觸碰的,而不是非常重大的法律風險企業可以通過預先制定防範措施,轉移給其他市場主體,預提風險準備金等方式來控制。

因此,法律人員應正確看待決策者的態度。但同時,這並不意味著法律人員可以忽視一些不重大的法律風險。站在法律審查的角度,法律人員應當全面的審查合同,並詳細提示合同中的法律風險,提出切實可行的修改建議,在業務部門或合同相對方不同意修改時,法律人員應堅持自己的意見,提交決策者決策,當決策者沒有采納或沒有全部採納法律人員的意見時,法律人員應正確看待決策結果,並協助業務部門做好下一步風險的預防。

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法律人員所提出的意見不能全部被合作伙伴接受時,法律人員應學會分析哪些是企業必須堅守的底線條款,哪些條款可以做出適當讓步以換取更好的合作條件。

合同審查工作需要經驗的積累,審查的合同種類和數量越多,遇到的糾紛越多,看待合同風險的角度會更為精準,所以合同審查沒有捷徑可走,唯有多思考、多實踐,用時間和案例把自己培養為合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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