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志》|农牧林水——生产关系变革

一、土地改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随之,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951年12月,绥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绥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和《绥远省蒙旗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于1951年冬至1952年春,在全省范围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运动于1951年11月开始,1952年4月初结束,历时近半年,全面进行土地改革。1952年11月15日至1953年3月下旬,又进行土地改革复查工作,向分到土地的农民颁发《土地证》。

1951年11月,归绥市(包括今回民区)在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工作,选配各级干部组成工作组分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发动农民起来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将没收和征收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交由农民协会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工作组进村后,召开农民代表大会,发动和组织农民召开诉苦会,培养积极分子,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精神,划阶级、定成份,没收地主的五大财产(土地、房屋、牲畜、农具、粮食),征收小土地出租者和富农的联合财产,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分配土地、财物。1952年4月,土地改革结束后,地主的人均土地由土地改革前的7.83亩降到1.43亩。贫雇农的人均土地从土改前的0.22~1.89亩上升到2.63~2.81亩,广大贫苦农民分到土地和其他财产,翻身当家作主人,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生活也得到改善。

1952年11月至1953年3月,在归绥市(包括今回民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土地改革复查工作,宣传政策、提高群众阶级觉悟,纠正错划、漏划成份,解决土改期间遗留的问题,整顿各种群众组织。通过土改复查工作,打击地主阶级的气焰,树立贫雇农的主人地位,健全农村各种组织,纠正错划的成份,为农民颁发《土地证》。

二、农业合作化

1952年,归绥市(包括今回民区)在农村中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开始,是在互助互利的原则下,几户农民在农忙时自由组合的临时互助组。之后,向季节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互相合作使农民得到实惠,那些缺少生产资金、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不足的农户,通过这种形式解决不少问题。

互助合作开展过程中,呈现不平衡现象,有的组制度健全,并逐渐趋于巩固,有的组却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贯彻互助互利原则。鉴于这种情况,从1953年1月起,农村先后实行“以换工为主,辅以工资,等价互利”的原则,互助合作组制定切合实际的生产计划和简便易行的评工、记分、清工、齐工等制度,促进互助组建立健全组织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953年,归绥市农村在发展和巩固互助组的基础上,开始有计划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实行“以劳为主,兼顾土地”的分配原则,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私有的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的入社和经营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土地、农具、牲畜入股合作社,收益按入股的土地、农具、牲畜和劳动力进行分红。

1955~1956年,中共中央发表一系列关于农业问题的决议、指示和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有关农业合作化方面的讲话和论述。从1956年开始,农业合作社由初级转向高级。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土地公有化,牲畜、农具作价归公的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入社不分红。同时允许社员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经营家庭经济,社员之间是平等互相合作关系,社内实行按投入劳动分红的“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制度。组织形式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下设生产队,生产队下设生产组,以队分配粮食和现金。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后,全国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当时属呼和浩特市郊区管辖的今回民区农村也和全国一样,实现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既是基层政权,又是集体经济组织。公社的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管理机关是公社管理委员会。今回民区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曾一度实行公社所有制,创办公共食堂,口粮一律留在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劳动不记分”的制度。

1962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公社开展整风整社工作。人民公社实行三级管理,即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和生产队。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管理制度下,今回民区农村绝大部分社队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有个别队实行以大队为核心的单位制度。在整风整社的同时,取消食堂,确定以工计酬,定额计工的分配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每年收益分配在现金上农民缴纳的除税金外,要提留3%~5%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其它积累作为集体积累,口粮分配上实行基本口粮和按工分配口粮相结合的办法,并给社员划分自留地,作为集体经济的补充。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家庭副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批判,社员生活基本依靠生产队(大队),家庭收入一般很少,物资贫乏,有的生活必需品也凭票购买,社员的生活水平较低。1967年后,今回民区农村社队先后推行“大寨记分法”,实行根据每个劳力的具体情况由生产队集体评定工分的方法,一般男劳力每日一个工10分,女劳力8分,每天划出勤,年底分红。由于生产队之间地理分布、生产条件和经营管理差异,各队收益分配不平衡,分红好的生产队一个工值几角至1~2元不等,差的仅有几分钱,除去口粮所剩无几,有的农户甚至不够口粮钱成“倒分红”。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初期,推行生产责任制之前。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当时属呼和浩特市郊区管辖的攸攸板公社开始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其形式主要有小段包工、分组作业、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口粮田、责任田包干到户。是年秋冬季,攸攸板公社的吃粮靠国家、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三靠队”率先实行口粮田下放到户责任制。大多生产大队建立包产作业组。

1980年,攸攸板公社根据自然条件、生产水平和干部管理能力等因素实行不同的责任制形式。包产作业组、口粮田下放到户、包产到户3种形式在今回民区农村并存。

1981~1982年,采取包产到户责任制的生产大队和核算单位数量猛增。1982年,攸攸板公社坚持集体核算,粮田队坚持集体核算的有毫赖沟、刀刀板、坝口子、西乌素图、一间房大队。

1983年,攸攸板人民公社除坝口子大队采取联产计酬责任制外,其余全部实行大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

1984年,攸攸板乡坝口子大队采取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全大队442户,土地承包到户的有45户,承包到组的有一个组21户,仍坚持集体核算的376户,组织6个联产计酬作业组,共1 245人。

1985年,除少数蔬菜生产专业村仍实行承包到组责任制外,回民区农村其余村都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至1986年,全部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包产到户,实行“交够国家的、留下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的分配制度,每个农户按承包土地亩数交纳农业税,除向村集体交纳如村干部补贴、民办教育经费等项摊派款外,留下全是自己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极大地调动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中生产和流通活跃起来,农村经济有新气象。农民中除种地的外,剩余劳动力开始务工经商。出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工业、手工业、运输业、房屋维修、农机维修、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米面加工业等多种专业户、企业家。

1999年,回民区人民政府在原有土地承包基础上,继续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30年不变,合同签订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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