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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執行過程中

總有一些無視法律權威的失信被執行人

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

試圖逃避執行、抗拒執行

這些藐視法律、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

失信被執行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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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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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刑法上的學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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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維護司法權威和法律嚴肅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去年來,福州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的協調下,陸續建立了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就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銜接機制,加強聯動配合,有力打擊拒執罪,不斷增強執行威懾力。

下面來看福州法院發佈的三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

案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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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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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某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拒执罪告诉你 欠钱不还的代价有多大

被告人李某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1

被告人陳某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被執行人陳某健躲避執行,轉移財產,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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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9日,永泰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樟民初字第439號民事調解書,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被告人陳某健應於2014年4月9日、10月9日、12月9日分三次償還原告陳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調解協議生效後,被告人陳某健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後陳某於2014年4月21日向永泰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承辦法官依法向被告人陳某健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同時瞭解到,被告人陳某健於2014年3月將其坐落於永泰縣某單元房產通過申請預告登記註銷自己名字的方式,將房產完全轉移給前妻郭某姜,郭某姜又於2014年8月將該商品房通過預告登記轉讓給蔡某潔,致使生效裁定無法順利執行。隨後,永泰縣人民法院將被告人陳某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1月,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陳某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由,向永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永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2

被告人黃某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被執行人黃某婷怠於交出被查封車輛,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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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閩清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某婷與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2017)閩0124民初73、74號民事判決書,共計判處被告人黃某婷返還給黃某2.54萬元及利息,以上兩份判決於2017年3月23日生效。2017年4月26日,黃某根據以上判決向閩清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閩清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2日通知被告人黃某婷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告人黃某婷並未實際履行法院的判決內容。2017年5月8日,閩清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閩0124執394號執行裁定書,查封了被告人黃某婷名下的車牌號為閩AD812Y的福克斯小型轎車,並責令其交出上述車輛。2017年9月6日,承辦法官向黃某婷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經法院多次通知,被告人黃某婷仍未交出其名下被查封的車輛,亦不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1月11日,閩清縣公安局依法傳喚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告人黃某婷到閩清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受訊問。後被告人黃某婷履行上述義務。2018年2月21日,閩清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婷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3

被告人李某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被執行人李某平將解凍後房屋出售所得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而非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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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4日,連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閩0122民初15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李某平及其妻子邱某梅償還陳某借款214.6萬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平在對陳某隱瞞已將其位於福州的一複式單元房產抵押給某銀行擔保其135萬元的個人信用貸款,該銀行未就該份抵押擔保合同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情況下,與陳某約定由陳某向連江縣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上述房產,其在房產解除凍結後將個人出售房產所得款在用於償還其在某銀行165萬元的抵押貸款後,將剩餘款項中的100萬元用於償還其與陳某約定的第一期應還款100萬元。但在陳某依約定申請解除凍結上述房產後,被告人李某平除將售房款316萬元用於償還其在某銀行的抵押貸款餘額149餘萬元外,又將剩餘款項用於償還其在該行的個人信用貸款108餘萬元。2017年5月9日,邱某梅銀行賬戶收到售房尾款49餘萬元後,被告人李某平未將該款直接償還陳某,而是將該款用於發放其公司尚欠的工人工資等。2017年5月18日,在陳某的多次催討下,被告人李某平另行籌款償還陳某30萬元。經連江縣人民法院恢復執行後,被告人李某平於2017年8月14日、2018年4月份分別償還陳某20萬元、30萬元。截至2018年3月,連江縣人民法院共強制劃撥被告人李某平及邱某梅銀行賬戶內存款共計25餘萬元,扣押二人名下機動車三部並查封。 連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李某平已償還部分執行款,並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平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故依照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平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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