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固定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實際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約定固定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實際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6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隆豪公司與方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方升公司為隆豪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名為海南藏文化產業創業園商業廣場,工程單價為1860元/㎡,單價一次性包死,工程總價款為68345700元。後方升公司依約進場施工,施工五個月後,方升公司要求隆豪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否則將停止施工。後隆豪公司以方升公司拖延工程進度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因工程款確定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本案合同中只約定了固定工程價款,是方升公司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單價是針對整個過程作出的。方升公司並未完成與施工面積相對應的全部工程量,如果仍以合同約定的總價款來確定本案工程價款,則對隆豪公司明顯不公平,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計價方式已經無法使用。

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案涉工程價款只能通過工程造價鑑定部門進行鑑定的方式進行。通過鑑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司法實踐中大致有三種方法:一是以合同約定總價與全部工程預算總價的比值作為下浮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已完成工程預算價格進行計價,二是以完成施工工期與全部應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為計價係數,再以該係數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三是依據政府部門發佈的定額進行計價。

審理法院認為,第一種計算方式計算出的下浮比例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關聯,且採取此種計價方式違約解除合同的隆豪公司將會獲得910餘萬元的利益,會助長因違約獲得利益的社會效應,並忽略了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違背司法判決的價值取向。第二種計算方式的計算結果明顯高於已完成工程相對應的定額預算價,對隆豪公司明顯不公。第三種計算方式的計算結果既不明顯低於合同約定總價,也不過分高於合同約定總價,與當事人預期的價款較為接近,因而比上述兩種計算結果更趨合理。法院最終認定:以政府部門發佈的預算定額價結算本案已完成工程價款。

結論:對於約定了固定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未能如約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確定爭議合同的工程價款時。既不能簡單地依據政府部門發佈的定額計算工程價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約定的總價與全部工程預算總價的比值作為下浮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預算價格的方式計算工程價款,而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並特別注重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司法裁判的價值取向等因素來確定。

中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所以即使是最高院的案例對基層法院也僅具有參考作用,並不能作為裁判依據。但本案所確定的思想和判決的靈活性是值得各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值得借鑑和學習的。法院裁判案件不應嚴格拘泥於法律條款,在不違背法的價值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下靈活運用法律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才是法院裁判的應有之義。

約定固定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實際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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