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实际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约定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实际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升公司为隆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名为海南藏文化产业创业园商业广场,工程单价为1860元/㎡,单价一次性包死,工程总价款为68345700元。后方升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施工五个月后,方升公司要求隆豪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否则将停止施工。后隆豪公司以方升公司拖延工程进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工程款确定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合同中只约定了固定工程价款,是方升公司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过程作出的。方升公司并未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来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已经无法使用。

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成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以完成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审理法院认为,第一种计算方式计算出的下浮比例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关联,且采取此种计价方式违约解除合同的隆豪公司将会获得910余万元的利益,会助长因违约获得利益的社会效应,并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违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第二种计算方式的计算结果明显高于已完成工程相对应的定额预算价,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第三种计算方式的计算结果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因而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法院最终认定:以政府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价结算本案已完成工程价款。

结论: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即使是最高院的案例对基层法院也仅具有参考作用,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本案所确定的思想和判决的灵活性是值得各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法院裁判案件不应严格拘泥于法律条款,在不违背法的价值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是法院裁判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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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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