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刑法修正案(九)》在反邪教中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九)》對邪教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做了大刀闊斧的修改,使我國打擊邪教犯罪有了新的更有力的法律依據。刑法新300條織密了懲治邪教犯罪、限制和剝奪邪教犯罪人人身、財產、民主等權利的法網,使其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對於打擊邪教犯罪、嚴防邪教滲透破壞、杜絕邪教組織發展壯大、斬斷邪教組織資金運轉、消減邪教組織鬧事能量、擠壓邪教組織生存空間等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那麼,如何利用好《刑法修正案(九)》這把利劍呢?

一、 充分有效發揮懲罰功能

刑罰是懲罰犯罪人的手段,以剝奪犯罪人一定權益為內容,同時包含國家對犯罪人的否定評價。任何刑罰都具有懲罰功能,這是各種刑罰的共性;不同刑罰具有不同的懲罰功能,這是各種刑罰的個性。對邪教犯罪人處以不同刑罰都會使其因受到嚴厲法律制裁和國家否定評價而倍感痛苦、深受煎熬,在自食惡果、痛定思痛之後就會考慮避免再次遭受類似痛苦,從而抑制重新犯罪。

第一,主刑的適用更利於高懸法治利劍,彰顯法治權威。

通過對邪教犯罪人處以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罰,剝奪邪教犯罪人身體自由,將其置身於監獄或者看守所,在一定期間與社會隔離開來,不致再對社會實施危害行為,從而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淨化社會政治環境,最便捷、最有效地實現保障群眾安居樂業、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的目標。

通過對邪教犯罪人處以管制,對邪教犯罪人雖不予關押並留在原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工作或者勞動,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將其置身於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使其不易重新犯罪。輕刑邪教犯罪人納入社區矯正,身處正常社會環境,人格尊嚴受損輕微,兼有親朋好友勸誡與感化,有利於促進其思想轉變和行為糾正,更可以防止其在服刑場所“二次感染”。

第二,附加刑的適用更體現處罰科學性,增強綜合處置實效性。

通過對邪教犯罪人處以剝奪政治權利,依法剝奪邪教犯罪人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具體講,剝奪邪教犯罪人擔任國家機關職務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防止邪教犯罪人利用領導身份或者優勢地位宣揚邪說、拉人入教、滲透破壞、擾亂秩序。剝奪邪教犯罪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邪教犯罪人喪失選舉其代言人為人民代表等職務或者自身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等職務進而參與國家管理的途徑和渠道。剝奪邪教犯罪人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禁止邪教犯罪人在公眾場合發表反動性、偏激性、蠱惑性言論,禁止以文字、音像、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並向社會傳播歪理邪說和反動思想,禁止以一定宗旨並假借宗教名義組建非法社會組織,禁止通過集會、遊行、示威形式表達反動意願並藉機挑戰政策底線和法律權威。剝奪政治權利使邪教犯罪人喪失原有的一定權利,這既是對其利用原有職務和其他權利進行犯罪的一種有效的懲罰,更是一種理性的預防,防止其重新利用這種權利進行邪教犯罪活動。

通過對罪行嚴重的邪教犯罪人處以沒收財產,將邪教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或者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剝奪其對部分或者全部個人財產的所有權。通過對罪行輕微的邪教犯罪人處以罰金,強制邪教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剝奪其對部分金錢的所有權。沒收財產和罰金具有明顯的經濟懲罰性。通過剝奪邪教犯罪人的斂財所得和犯罪資本,斬斷支撐邪教組織運行的資金支撐和物質基礎,強化事半功倍、釜底抽薪的打擊效果,或者使邪教犯罪人深切感受到喪失財產、剝奪剝奪者的痛苦,增強抑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二、充分有效發揮改造功能

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邪教犯罪人教育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並復歸社會,是我國刑罰對邪教犯罪人的主要功能。

第一,勞動改造。中國刑法關於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均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對邪教犯罪人合理組織與其身體狀況和技術能力相適應的勞動,使其逐漸養成勞動習慣,並在勞動中學會生產技能,掌握謀生本領,為釋放後就業謀生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教育改造。對邪教犯罪人重點開展思想教育、心理疏導、技能培訓。思想教育重在使邪教犯罪人擺脫邪教精神控制。組織邪教犯罪人觀看典型案例並說法釋法,學習識別抵禦邪教的基本方法,揭批世界末日和人類劫難即將來臨、信神可以得救、保平安、治百病及所謂傳福音、做好人、求圓滿、昇天國等邪說,並加強經常性談話引導和相互性思想交流,幫助邪教犯罪人認清邪教真相,痛改前非,與邪教組織一刀兩斷。同時開展法制、政策、道德、科學、宗教、形勢、愛國主義與個人前途命運等教育,使邪教犯罪人早日脫胎換骨,成為社會新人。心理疏導重在扭轉邪教犯罪人的偏執認知和扭曲心態。運用心理諮詢知識和技能,認真診斷和治療邪教犯罪人的病態心理,幫助其重建正常人格、恢復原有認知、釋放負面情緒、治癒精神創作,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邪教犯罪人。技能培訓重在訓練邪教犯罪人掌握某種專業技術。根據監獄生產和釋放後就業的需要,組織邪教犯罪人參加實用技能培訓和實踐操作,以便使其復歸社會後具備自食其力、獨立生活的生存能力。

三、 充分有效發揮威懾與教育功能

刑罰雖對犯罪人適用,但它同時是社會的防衛手段。因此,刑罰不僅對犯罪人發生作用,而且對潛在犯罪人、不穩定人員及其他社會成員也可能產生積極作用。

一是充分有效發揮威懾功能。

刑罰以其具有剝奪權益的強制力使人畏懼而不敢犯罪。對一部分潛在犯罪人或者不穩定人員來說,刑罰的威懾功能會產生一定效果,使其可能懾於刑罰的威力而不敢鋌而走險、實施犯罪行為。

第一,刑法新300條中明確規定何為邪教犯罪、有何種邪教犯罪、何種邪教犯罪應處何種刑罰、何種邪教犯罪應數罪併罰,向全社會明白無誤地公佈一份邪教犯罪與刑罰的對價表,使有邪教犯罪的意念者知所警戒,望而卻步。

第二,依據刑法新300條的規定,對邪教犯罪人在查明其犯罪事實基礎上依法審理並向全社會宣告對其判處的刑罰,使有邪教犯罪的意念者聞之色變,懸崖勒馬。

第三,依據刑法新300條被處罰的邪教犯罪人身受刑罰之苦,遭受牢獄之禍,使有邪教犯罪的意念者心驚膽戰,不敢重蹈覆轍。

二是充分有效發揮教育功能。

對犯罪人判處刑罰,既在於懲罰犯罪人、震懾潛在犯罪人,也在於教育廣大幹部群眾,教育整個社會。

第一,依據刑法新300條對邪教犯罪人判處刑罰和執行刑罰,可以教育廣大幹部群眾深刻了解邪教典型案例及其社會危害、邪教犯罪人承擔的犯罪後果,知曉罪與非罪的界限,直觀而清醒地認識到如果從事邪教犯罪活動,無論情節輕微還是情節嚴重,一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難逃法律制裁,甚至多行不義必自斃,不只身陷囹圇、鋃鐺入獄,更會傾家蕩產、人財兩空。

第二,公開刑法新300條等懲治邪教犯罪的法律法規、公開邪教組織的認定、公開邪教案件的審理、宣判和處罰,將法制的規範、法治的精神和邪教的罪惡大白於天下,促使廣大幹部群眾自願學法、自覺守法,知法崇法、信法遵法,從法律角度辨別邪教、抵制邪教,警惕邪教拉攏侵害,遠離邪教非法活動,並積極同邪教犯罪作鬥爭,營造濃厚的反邪教法治環境。

四、 充分有效發揮對受害對象安撫與修復的功能

受害對象包括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屬即被害人和被侵害的社會秩序。邪教是禍國殃民的邪惡勢力。對於家庭和個人說,邪教犯罪傷人害命、騙錢騙色、踐踏精神、誘使或逼迫他人拋家舍業;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邪教犯罪製造恐慌,擾亂秩序,破壞法治,對抗政府。邪教犯罪的危害面之廣泛、危害程度之深重、危害人數之眾多、危害情形之慘烈,都是任何其他犯罪行為所不可比擬。

一是充分有效發揮安撫功能。

第一,由於受到邪教犯罪行為的侵害,被害人群情激憤,對邪教犯罪人心懷痛恨,當法院對邪教犯罪人判處刑罰並實際執行時,會收到平息民憤義憤、撫慰精神創作的良好社會效果,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維護法治秩序。

第二,在近期審理的山東招遠“全能神”邪教人員故意殺人案、“華藏宗門”邪教組織案中,邪教犯罪人罪有應得,依法被嚴厲打擊並受到刑事處罰,彰顯了法治威力,伸張了社會正義,眾多邪教受害人連連稱快,歡欣鼓舞,解了心頭之恨,諸多強烈的仇恨、報復與悲痛、抑鬱等負面情緒充分紓解。

二是充分有效發揮修復功能。

刑罰的實施可以修復被邪教犯罪活動所侵害的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是由邪教犯罪的特殊政治性所決定的。

第一,邪教組織惡毒詆譭和攻擊黨和政府,廣泛散佈反黨反社會言論,利用所謂世界末日論製造社會恐慌,利用熱點、焦點和敏感問題煽動反社會反政府情緒,擾亂社會秩序,甚至組織信徒與基層政權組織相對抗,極易在基層群眾中引發思想認識上的混亂和迷惑,甚至行動上的動搖和從眾。因此,充分有效地發揮刑法新300條的修復刑罰功能,全面修復被邪教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意識形態、基層基礎、國家形象等是需要高度關注和迫切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和政治課題。

第二,通過依法認定邪教組織和審理宣判邪教犯罪案件,加大對邪教反動性的公開揭批力度,邪教犯罪的反動本質必將昭然若揭,邪教組織斂財、聚眾、奪權的三部罪惡篇章必將不攻自破,實現以良好的法律效果引領顯著的政治效果,使廣大幹部群眾消除疑慮、撥雲見日,在心目中牢固樹立偉大的國家形象,在思想上堅定正確的意識形態,在行動上積極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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