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間內偷吸毒品,佳木斯郊區檢察院監督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近日,佳木斯市郊區檢察院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成功監督區司法局對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姚某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完成了郊區檢察院首例因行政處罰而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案件的檢察監督,這也是佳木斯市今年首例因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被撤銷緩刑的案件。

緩刑考驗期間內偷吸毒品,佳木斯郊區檢察院監督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社區服刑人員姚某某,於2016年2月18日因吸毒被佳木斯市郊區公安分局禁毒部門決定責令社區戒毒三年,2017年5月11日因犯濫伐林木罪被佳木斯市郊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在緩刑考驗期內,郊區司法局依法對姚某某執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止。

姚某某卻沒有珍惜司法機關對其寬大處理的機會,非但不思改過,還一直偷偷吸食毒品。直至2018年4月7日被佳木斯市鐵路公安處依法採取強制戒毒處罰。郊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對該案件多次調查核實,確認該人在責令社區戒毒、社區矯正期間長期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郊區人民檢察院遂向區司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區司法局向郊區人民法院提請撤銷姚某某的緩刑判決。郊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1日依法裁定撤銷姚某某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郊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全程監督,確保了將姚某某順利押送至佳木斯市看守所服刑地收監執行。

“法治建設年”活動開展以來,佳木斯市郊區檢察院加大社區矯正監督力度,積極探索建立社區矯正監督機制,依法監督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管矯正,督促服刑人員按時報到、參加學習、提交思想彙報等,嚴防脫管漏管,收到很好的效果。下一步,該院將以此案例為反面典型教材,在全區範圍內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專項檢查和法治宣傳教育,讓服刑人員正確認識社區矯正的嚴肅性,認真遵守社區矯正各項監管制度,維護監管秩序,真正通過社區矯正達到矯正服刑人員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

緩刑考驗期間內偷吸毒品,佳木斯郊區檢察院監督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檢察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本案中,社區服刑人員姚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其行為已嚴重違反緩刑期間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依法應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檢察官提醒:

社區服刑人員千萬不要以為被處以管制、緩刑、假釋或者監外執行就可以從此“高枕無憂”,甚至放縱自己的行為,否則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必須認真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用實際行動改正自己的錯誤,才能真正得到社會的尊重和接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