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间内偷吸毒品,佳木斯郊区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近日,佳木斯市郊区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成功监督区司法局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完成了郊区检察院首例因行政处罚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这也是佳木斯市今年首例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缓刑考验期间内偷吸毒品,佳木斯郊区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因吸毒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禁毒部门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1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郊区司法局依法对姚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止。

姚某某却没有珍惜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的机会,非但不思改过,还一直偷偷吸食毒品。直至2018年4月7日被佳木斯市铁路公安处依法采取强制戒毒处罚。郊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对该案件多次调查核实,确认该人在责令社区戒毒、社区矫正期间长期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郊区人民检察院遂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司法局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姚某某的缓刑判决。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裁定撤销姚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郊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确保了将姚某某顺利押送至佳木斯市看守所服刑地收监执行。

“法治建设年”活动开展以来,佳木斯市郊区检察院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依法监督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矫正,督促服刑人员按时报到、参加学习、提交思想汇报等,严防脱管漏管,收到很好的效果。下一步,该院将以此案例为反面典型教材,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和法治宣传教育,让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制度,维护监管秩序,真正通过社区矫正达到矫正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缓刑考验期间内偷吸毒品,佳木斯郊区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依法应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

社区服刑人员千万不要以为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甚至放纵自己的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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