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徵收公告?涉嫌1200萬征地拆遷補償款,村委的膽子太大了!

“別拿豆包不當乾糧”,雖然村委是村民的自治組織,但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還真具有超與常人的作用,這不,創為律師看到一則涉嫌1200萬元的徵地拆遷違紀違法的新聞,這個案件的始作俑者居然是村委和一些基層負責人員的“合謀”結果,首先請大家一同來看下這則新聞:

造假徵收公告?涉嫌1200萬徵地拆遷補償款,村委的膽子太大了!

一枚小小的假公章,竟牽涉出數名國家公職人員、村幹部、農村黨員參與,涉案金額1200多萬元的徵地拆遷違法違紀案件。案件線索源於一封匿名舉報信。2017年9月,紀委監委收到一封舉報信,稱某村村民已經死亡多年,卻有人冒用他的戶籍資料徵拆房屋。

“根據我們的經驗,徵地拆遷領域詐騙案都是表面現象,往往有職務犯罪隱藏在背後,這引起了我們的高度警覺。”紀委監委辦案人員說。

造假徵收公告?涉嫌1200萬徵地拆遷補償款,村委的膽子太大了!

調查發現,徵拆檔案裡死者竟然“現場”委託他人代簽徵拆協議及領取徵拆款,被委託人是村裡的徵拆工作人員王某。而王某是村主任朱某招聘進村的,2008年以來一直從事徵拆,還多次代理朱某親屬等人的徵拆,朱某母親的房屋兩次被徵拆。另一個代理人為在本村經營洗車場的盧某,他代理的徵拆中有外區戶籍,相關部門出具虛假證明,被套取的徵拆資金巨大。

種種跡象表明,這不是一樁簡單的詐騙案。

盧某交代其與王某均受村主任朱某指使,而朱某之所以能辦成別人辦不成的事,是因為有區確權中心工作人員趙某“幫忙”。趙某還曾幫助盧某造假戶籍資料,將外地人盧某的老婆偽造成本區外遷人員,以拆遷修建的違法建築,得到安置補償。

辦案人員決定立即對王某和盧某的辦公地點進行搜查。在村委會王某的辦公室,發現一枚刻有“某區土地儲備中心”的印章,經確認是枚假公章。

造假徵收公告?涉嫌1200萬徵地拆遷補償款,村委的膽子太大了!

偽造公文印章已觸犯了刑法。當這個關鍵證據擺在面前時,一直消極抵抗調查的王某心理防線被擊破,也徹底撕開了這個“案中案”的口子。

據王某交代,自己和朱某私自雕刻公章,是為了偽造一個土地徵收公告,將原先承包村集體一塊土地的外村人趕走,他們收回土地轉包給別人。目的達到後,他們受到啟發,開始大肆修建違法建築,利用他人、死亡人員戶籍資料,偽造土地使用證、規劃證等手段,騙取徵拆資金。

一枚假公章牽出1200萬元徵地拆遷違紀違法案

造假徵收公告?涉嫌1200萬徵地拆遷補償款,村委的膽子太大了!

根據本案的新聞描述,涉及到創為律師常常給大家強調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也是遇到徵地拆遷最為基礎和重要的環節——徵地拆遷的合法性

新聞中,村委私刻公章,偽造假的“徵收公告”、偽造土地使用證、規劃證等手段將原先承包村集體一塊土地的外村人趕走,他們收回土地轉包給別人。這就是典型的徵收項目不合法的問題,通常創為律師在諮詢和解答過程中首先要了解的就是“當地有沒有徵收公告?”“底下的落款單位是哪?”“這份公告是否經過審批,程序是否合法?”...沒錯,結合新聞來看,村委甘願冒法律風險觸犯刑事犯罪鋌而走險,所以大家所看到的張貼出的徵收公告未必就一定是合法的,但作為一個普通的被拆遷人是很難辨別真偽的,而且大家先入為主,會理所當然的承認其合法性從不質疑。

法定的徵收程序就是為了保證公平、合理的進行補償,如果補償出現不合理,那麼可能是某個徵收環節出現了問題,因此審查徵收程序的合法性就成了我們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接下來創為律師就給大家說說什麼是正確合法的房屋徵收流程:

造假徵收公告?涉嫌1200萬徵地拆遷補償款,村委的膽子太大了!

1.對徵收範圍的確定

建設項目的立項需要選址,選擇地址無疑要對擬徵收範圍內建築、居民、環境等社情、民情進行調查摸底,進行比較,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從而選擇徵收成本最低、對被徵收人影響最小和公共利益最大的方案,為制定補償方案提供依據。

2.進行規劃審查和計劃的編訂

項目在選址後就要進行規劃審查,發現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應當喊停。如是規劃依法可以調整,應按照法定程序變更規劃。

3.建設項目的立項

既然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是為了用地,所以用地項目依法立項是第一關。

(1) 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開工建設,都必需取得建設用地所在政府計劃委員會的立項批准文件,獲取建設法律許可。

(2)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到當地政府的規劃局或規劃辦公室辦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用地單位在辦理好前兩項批文後,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國有土地資源局通過審查後認為該幅用地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將會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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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需要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徵收方案和補償方案兩方面,具體內容應當有徵收的詳細理由、如何補償、補償的落實等諸多方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注意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是政府 。

(二)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組織實施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 。

(三)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作好工作 。

(四)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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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注意

(一)“委託”不是必須的 。

(二)“委託”的性質和形式:行政法上的委託,書面委託 。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性質:不一定。

(四)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需要有資質 。

(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

(六)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

5.對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

條例規定對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前則應當公佈徵收補償方案,至於公佈的形式應當以保證公眾能知曉。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6.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對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後,市、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後,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和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及時公佈。公佈的內容應當能全面反映徵求意見的內容、意見是否採納、採納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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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舉行聽證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在舊城區改建中徵收房屋中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的規定要舉行聽證會,那麼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8.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從項目概況、項目合法性、合理性、風險性、安全性、可行性六個方面對拆遷過程中可能誘發的諸多社會風險做出評估,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為即將開始的拆遷工作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9.開設徵收資金專用賬戶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政府對於徵收補償費用應當有所研究,在討論決定徵收時該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10.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1.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要依法公告和委託實施單位進場開展工作。公告內容包括:徵收人名稱、實施單位、徵收範圍、徵收期限、搬遷日期等。同時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是60日,行政訴訟是3個月。

但要注意的是不要拖延自己的維權時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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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調查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這裡強調的是: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13.房屋徵收部門向有關部門出具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這裡有個時點“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如何確定?指的是政府的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起。

14.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徵收公告發出以後,徵收方應當在徵收期限內與被徵收人依據國家和本地法律法規,就補償、安置問題進行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協議依法訂立後即產生法律效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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