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喝農藥自殺,親屬起訴經銷商和農業局要求賠償32萬!結果呢?

農資商賣農藥,真是承擔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農藥假了,治不住蟲,效果不好,農戶不僅要求賠償,還要面臨有關部門的處罰。可是,如果賣的農藥真,效果好,還要承擔意想不到的風險,有可能還因此吃官司。下面的這則案例,就是一個例子。

農戶喝農藥自殺,親屬起訴經銷商和農業局要求賠償32萬!結果呢?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兩級法院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弘揚社會正能量,兩審終審判決一起生命權糾紛案,果斷地向“誰死誰有理”說不!

2017年4月,村民王某因與妻子發生糾葛,遂到農藥經銷商處購買“百草枯”農藥並服藥自殺,經入住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親屬遂起訴農藥經銷商和當地農業局,要求賠償32萬餘元。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侵權責任中過錯責任的構成有四個要件:一是客觀存在損害事實,二是行為存在違法性,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四是行為人有過錯。

本案中,王某在與妻子吵架後,產生自殺意念,遂前往某經銷商處購買“百草枯”農藥,經銷商並不知道死者與妻子吵架,亦無法預料到購買者喝農藥自殺,銷售商和農業局對王某的死亡均不存在過錯。

至於經銷商銷售“百草枯”農藥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規,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但該銷售行為與王某喝藥自殺的後果之間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王某自殺死亡這一損害後果系其本人主觀追求的目的,其近親屬將損害後果轉嫁於經銷商和農業局,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求後,死者家屬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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