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法可依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咱老百姓兜裡有錢了,對於“旅遊”這樣的精神生活享受需求也越來越大了。報團旅遊作為最方便、快捷的一種旅遊方式受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歡迎。
不過,在旅遊中消費者怎麼保護自身的權益?又有哪些法規可以對旅遊市場亂象進行規範呢?帶著這些問題,我們採訪了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請他們對旅遊典型案例進行解析,對《旅遊法》進行解讀。讓消費者“遊”法可依,維權底氣倍兒足。
旅遊典型案例解析系列二
免費的團餐變自費的生魚片?
不把法規當回事,旅行社“任性”行為被罰12萬
報團遊就圖個方便,吃喝玩樂一條龍服務,那都是“全包價”。本著“好吃好喝”想法出去,結果說好的免費的團餐變成了領隊推薦的自費生魚片。這是什麼“操作”?就像是提前被告知的請客,突然變成了自費,心裡那叫一個憋屈。
典型案例
領隊向遊客另行推薦自費生魚片
吃還是不吃?
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就收到過這樣一個舉報,舉報材料中游客李某反映T旅行社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旅遊業務的行為。
這事兒要從遊客李某2015年的那次日本之旅說起。T旅行社在2015年8月30日組織了赴日本本州6日特惠遊旅遊團,遊客李某報團參加這個旅行團。在行程第三天午餐時,隨團領隊主動向遊客推薦自費生魚片項目。而根據出團通知書內容,行程第三天午餐是免費團餐,通知書裡並沒有說明有自費生魚片項目。
那這頓生魚片到底是吃還是不吃呢?吃的話,得自己再花錢,心裡不痛快;不吃的話,領隊又熱情推薦,這讓遊客李某感覺左右為難。
事後,T旅行社事後電話回訪了該團7組(15名)遊客,有5組(12名)遊客表示存在領隊推薦自費生魚片項目的情況,其中有2組(7名)遊客參加了自費生魚片項目。而T旅行社未能提供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的證據,T旅行社的違法所得無法認定。
案發後,T旅行社積極整改,主動和遊客溝通賠償事宜,並辭退了涉事領隊。鑑於 T旅行整改及時,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對T旅行社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減輕作出行政處罰,並從輕作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旅遊執法支隊解讀
消費者“被自費”
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解讀,這個案例的核心論點在於:“T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安排另行自費項目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是否成立?”而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T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的確存在領隊向遊客另行推薦自費生魚片項目的情況。
“旅行社行為構成了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違反了《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第九十八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提醒廣大消費者,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在旅行中“被自費”要向不合理的違法行為說“不”,可及時向當地旅遊執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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