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報」單方解除合同 承擔違約責任

「案件快报」单方解除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快报」单方解除合同 承担违约责任

周某和張某均為個體工商戶,2017年10月,周某和張某簽訂攤床出租協議,約定張某將某農貿市場28號-33號攤床租給周某使用,租期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30日,租金2萬元。協議簽訂當日,周某向張某支付定金5000元,數日後,張某反悔,將收到的5000元定金返還給周某,張某明確表示不再將攤床租給周某使用。近日,敦化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與張某簽訂的攤床出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明確表示不繼續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周某與張某為了合同正常履行,設置了定金作為擔保,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按照擔保法相關規定,雙方約定的定金5000元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萬元的20%,故超過的部分無效。張某已經返還周某5000元(定金4000元、租金1000元),故尚應返還定金4000元。張某返還給周某5000元並告知不出租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解除租賃合同行為,與定金罰則的效力沒有關聯性,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於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周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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