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特許經營付費後未收到應有服務 法院:單方解約 解除合同

以案說法|特許經營付費後未收到應有服務 法院:單方解約 解除合同

封面新聞記者 於婷

從線上到線下,將網站上的白酒搬到現實生活中的店鋪裡銷售,這本是當下十分常見的一種經營方式。但是,在按照相關要求支付了特許經營費後,卻沒有收到應有的服務,這該怎麼辦呢?近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解除雙方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

成都市民張某是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與某合作社白酒公司簽訂《中國酒類批發網線下實體批發店合同書》,約定張某享有開設“中國酒類批發網”線下實體批發店的權利。支付特許經營費後,被告白酒公司尚未提供經營之道,也尚未交付案涉商品。多次交涉無果,張某將該白酒公司告上法院,請求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有效。由於被告尚未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並未實際利用其經營資源,享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行使單方解約權。

法官說法/

與普通合同不同,特許經營合同賦予被特許人一定期限內的單方解除權,但法條並未對該一定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根據合同履行的程度、經營資源、技術是否實際使用等情形予以綜合判定。本案中,法官認為雙方均未履行合同義務,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故判決支持原告單方解除合同的訴求。

法條鏈接/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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