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兩口拿棚戶改造款購買商品房 卻遭遇「解除合同」

老兩口欲用棚戶改造款購買商品房,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約定棚戶改造款到位後付款,誰知待老兩口拿著改造款高高興興準備拿房時,卻被告知付款違約,開發商拒絕交房並向他們發出了《合同解除通知書》,其拒絕理由究竟是什麼?老兩口還能如願拿到房嗎?近日,青白江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了這起特殊的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

 案件回顧:

2016年3月18日,石某、顧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定購書》,定購某小區房屋一套,該定購書以手寫字體載明:“此客戶為棚戶區改造客戶,付款方式為一次性,定金為20000.00元,剩餘款項於客戶棚戶改造款項到賬後前來支付”。簽訂《定購書》當日,石某、顧某老兩口向該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

2016年4月23日,老兩口就買賣該房屋與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明確該房屋的預測建築面積為88.41平方米,總價款為295000元。關於付款方式及期限,該合同第九條第二款約定:“貸款方式付款:商業貸款。買受人於2016年6月25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59000元,佔全部房價款的20%;餘款236000元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期限:5年。”

該合同簽訂的當天,老兩口向公司支付了房款8500元,次日又按照該公司的要求支付了房款1000元和車位排號費1000元。此後,雙方未再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公司也未催促或協助老兩口辦理銀行按揭貸款。2016年9月,由於涉案房屋門的大小發生變化,公司向老兩口支付了補償款1000元。2017年7月、10月公司通過打電話的方式要求石某及時支付購房款。

2017年11月10日,老兩口收到棚戶改造款,向公司提出交付剩餘房款的要求,但該公司拒絕接收房款。2017年11月20日,公司向老兩口發出《合同解除通知書》,表示兩人逾期付款,決定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2017年11月23日,石某、顧某收到了公司郵寄送達的該份通知。

 法官說法:

經審理,法官認為,老兩口與公司簽訂的《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行為與常理存在諸多相悖。

首先,在1個月時間內,未發生任何與商品房買賣相關的重大變更事項,雙方在未重新進行過磋商、溝通的情況下,突然將付款方式由棚戶改造款支付變為按揭貸款支付,實屬反常。

其次,即便雙方果真商議了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變更事宜,石某、顧某均系65週歲以上的退休職工,根本不具備現行辦理銀行貸款的一般條件。

再次,假設變更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意見屬實,那麼作為收款方的公司應該會及時關注按揭貸款的辦理進度,並在按揭貸款辦理無果的情況下催促石某、顧某採取其他方式補足房款。

但實際情況是,在石某、顧某補足10%的購房款(即29500元)後就未再支付任何房款,按照預售合同約定早已構成逾期付款的情況下,公司卻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從未催促老兩口補足房款,反而在2016年9月向他倆支付了一筆補償款,公司的這一行為與常理不符。

最後,實際支付房款並未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執行,而是按《定購書》中確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來執行。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於2016年6月25日前支付首期房款59000元,佔全部房款的20%,但事實上,石某、顧某於2016年3月18日支付20000元,4月23日支付8500元,4月24日支付1000元,累計正好為總房款的10%,符合石某、顧某陳述雙方口頭確定的付款金額。

綜合以上幾點,法官有理由相信預售合同中關於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定購書中關於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條款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鑑於上述原因,公司發出的《合同解除通知書》無效,雙方仍應按照定購書關於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其他約定繼續履行合同。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合同解除通知書》無效;二、被告公司繼續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將案涉房屋交付給原告石某、顧某;原告在接收房屋的同時向被告公司支付剩餘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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