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合同的約定解除權你不可不知的通識

一、相關條文

46.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47.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二、條文解讀

解讀:該條規定了約定解除的情形 下,以通知方式及起訴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條件,即法院不僅需要審查解除權行使的程序是否合法,同時規定,法院必須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有解除權,在解除一方無解除權的情況下,即使其發出瞭解除通知,也只能視為是向另一方發出解約的邀約,另一方未在法定或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並不表示其承諾了合同解除,而應當理解為合同未解除。

綜上,法院如何審查解約方是否有解除權成了判斷合同是否解除的關鍵,根據本條款的規定,這裡解約方是否具有解約權的審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合同約方的可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是否嚴重並導致解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如果約定的可解除的違約行為輕微,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則即使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情形成就了,解約方也不具有解除權;二、解除行為是否合法。在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的違約行為情節嚴重且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違約方確實存在該違約行為,且守約方依照法定程序向違約方發出的解除通知已經送達違約方。只有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時,合同才會被認定未已經解除或者判令解除;

三、涉及法條

涉及法條:合同法第93條、94條、95條、96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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