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做是你,你斗得過教科書式老賴麼?

導語:

這個案件,是終於熬到頭的刑事手段推動了民事執行?還是千年等一回的微博聲討推動了民事執行?

正文:

2018年6月27日,教科書式的老賴黃淑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大家都在為此叫好。但這是趙先森的勝利嗎?

他可能以及失去了人生中最寶貴的幾年,承擔我們同齡人不可承受也不該承受壓力。

請注意這個案件的時間線:

車禍發生時間:2015年10月

民事判決下達的時間:2017年6月8日

也就是說,車禍發生快兩年後,這場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判決才下來;

判決下來之後,事情就結束了?沒有,判決一直未能執行~黃淑芬根本沒理這事,該出國旅遊出國旅遊,該玩玩~~

轉折點在於一條微博:人吶,要比想象中耐艹!講述了兩年來老賴黃淑芬逃避執行的種種不齒。

換做是你,你鬥得過教科書式老賴麼?

被害人兒子趙勇網上曝光黃淑芬的時間:2017年11月16日

黃淑芬被列入老賴名單和被查封財產:2017年11月26日

車禍被害人趙勇父親去世:2017年12月1日

黃淑芬因交通肇事罪被拘留:2017年12月9日

黃淑芬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2018年6月27日

可以說,一切都源自趙先森那條《人吶,要比想象中耐艹!》的微博。

我們試著想一想:如果當初被害人兒子,趙勇不發微博求助,這個事情現在是什麼結果?

黃淑芬會去坐牢嗎?

她可能在東南亞旅遊吧。

想想都後怕。

再想一想,如果你是趙先森,你能保證你的微博被大家看到麼?

我可以百分百肯定的說,不能。

當然,從法律角度而言,如果民事判決能有效執行,當事人也不需要上微博和頭條求助了。

換做是你,你鬥得過教科書式老賴麼?

我們直接思考一個問題把,到底是什麼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現在這個局面使我們所希望看到的麼?

讓一個正直最美好年華有責任感青年,承擔了本不應該他承擔的家庭壓力。

目前的局面,就是一出悲劇。一出執行難的悲劇。

換做是你,你鬥得過教科書式老賴麼?

換做是你,你鬥得過教科書式老賴麼?

先討論一個問題:

為什麼黃淑芬會去坐牢?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了,交通肇事罪才成立了。

此前,黃淑芬造成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造成趙勇的父親腦部嚴重受傷,重度昏迷,但是,由於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最低入罪標準,是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的後果,本案卻有一個不尷不尬的事實,趙勇的父親被撞成植物人,被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一級傷殘,重度昏迷兩年,生不如死,也導致照顧他的家人也生不如死,但黃淑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只能開展民事追償的程序,2016年的民事訴訟中趙勇勝訴,黃淑芬被判賠償93萬元,之後兩年時間中,由於沒有刑事責任的壓力,黃淑芬逃避90多萬的民事賠償,甚至公然表示,我就是人品有問題,你在這說還有啥用。

之後趙勇忍無可忍,訴諸媒體,才讓事情公告天下。

直到2017年12月1日,趙勇的父親(受害人)去世,刑事追責程序才啟動之後,黃淑芬因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後批准逮捕。

換做是你,你鬥得過教科書式老賴麼?

那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了趙勇兩年多來苦苦維權無果呢?

1.是因為刑事案件無法立案麼?

有人提議,由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沒有造成人員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肇事者就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出現本案這種尷尬的局面,導師被害人家庭深重的災難,實在不應該,應該適當降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將一人重傷,在規定時間內有能力賠償卻逃避賠償的行為也規定為交通肇事罪這樣就能有效打擊這種交通肇事後肇事者成為大爺的情況。筆者認為這個建議不可取,刑事立案的標準大多數是經過嚴密的計算和考慮的,擅自降低標準,會不恰當的擴大打擊面,刑事手段是社會公權力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要謹慎變化。

換做是你,你鬥得過教科書式老賴麼?

2.是民事判決的執行不力麼?

我認為就是這個原因。縱觀整個事件,其關鍵作用的兩點,第一個趙勇上媒體勇敢揭發黃淑芬的老賴行為,引起全網公憤。但是在2017年6月8日民事判決已經出來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也出來了,黃淑芬負主要責任,要賠償93多萬,但兩年下來,黃淑芬買了房添了車,卻只賠償了2.6萬元,期間黃淑芬還去東南亞旅遊。判決的的執行為何無法落實呢?直到趙勇上網公開聲討,之後,2017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凍結黃淑芬的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關資產,並對黃淑芬拘留15日。黃淑芬由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事件的另外一個關鍵點,就是被害人的死亡,導致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成功立案。

這個案件,是終於熬到頭的刑事手段推動了民事執行?還是千年等一回的微博聲討推動了民事執行?

3.黃淑芬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趙勇能否直接提起刑事自訴?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能否提起自訴?

該罪能夠提起自訴,根據法律規定,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該罪一般屬於公訴案件。

所謂公訴案件,就是指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檢察院擔任公訴人,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

而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檢察院不再參與案件,法院依然可以根據被害人提交的證據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

其次,如果被害人趙勇去公安局報案,說被告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安因證據不足不立案,被害人可以去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訴。

根據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的重點強調了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老賴”行為,再一次強調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手段,維護自身合法的人身、財產權利。

比如該《通知》第一條種,就重點強調:申請執行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他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侵害了其人身、財產權利,且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有證據證明曾向公安機關提出過控告,但公安機關不予接收控告材料或不予書面答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受理。

構成該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何謂“情節嚴重”呢?

根據前文的司法解釋,主要就是各種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偽造履行能力的證據等等行為。

目前法院已經將黃淑芬列為老賴,有證據證明其有能力履行判決而不履行

而根據目前最新的消息是,2017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凍結黃淑芬的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關資產,並對黃淑芬拘留15日。同時,經過調查,認定黃淑芬由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根據最新的消息,法院已經將黃淑芬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證據材料移交公安局,正在偵查階段,但是並未立案。

既然公安不立案,趙勇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訴

根據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其強調在人民法院將相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所以,本案完全符合刑事自訴的條件,鑑於黃淑芬已經被列入老賴名單,而且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判決和民事判決都已經下來,應該已經有相關的證據證明黃淑芬有能力履行判決而不履行。

民事判決本身不難,難在執行,聽說法院要把執行局單獨劃出去了,以加強民事執行的力度,好事,我們拭目以待。最後,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當初被害人兒子,趙勇不發微博求助,這個事情現在是什麼結果?大家說說自己的看法?

換做是你,你鬥得過教科書式老賴麼?

發一張趙先森的笑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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