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覆核終結米脂「4·27」故意殺人案

本報訊(記者石喻涵)8月2日來自省高院消息,省高院已複核終結“4·27”趙澤偉故意殺人案。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遷怒無辜、圖謀報復,持刀瘋狂捅刺米脂縣第三中學的放學學生,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

7月10日,榆林市中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庭宣判時,趙澤偉表示上訴。在接到法院送達的刑事判決書後,趙澤偉於7月11日向米脂縣看守所提交自書的“不上訴書”材料一份,對死者及家屬表達歉意和悔罪態度,聲明不上訴。該“不上訴書”寫明:“我選擇不上訴,我對不起死者家屬和他們的孩子,他們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那麼多受害人的痛苦,我難以原諒自己的罪。”在上訴期限最後一天,他再次明確自己不上訴。7月24日,上訴期限屆滿,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榆林市中院遂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院複核。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不開庭審理。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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