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華三度獲得減刑,爲什麼可以減刑?

河北省女子監獄提出,罪犯田文華自服刑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技術課的學習,較好地完成了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受到考核記功獎勵2次,考核表揚獎勵5次,2014、2015年度被評為獄改造積極分子。從入獄到現在,已經三度獲得減刑。

可能你們都忘了田文華是誰——三鹿集團前董事長!

田文華三度獲得減刑,為什麼可以減刑?

2008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派出的調查組確認“受三聚氰胺汙染的嬰幼兒配方奶粉能夠導致嬰幼兒泌尿系統結石”。同日,石家莊市政府宣佈稱三鹿集團生產的嬰幼兒“問題奶粉”,系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購過程中為達標而添加三聚氰胺所致。

審判結果:2009年,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一次減刑:2011年從無期改判十九年;

第二次減刑:2014年獲減刑一年九個月;

第三次減刑:2016年獲減刑一年半;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刑法第78條第2款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一)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二) 實質條件:

1、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2、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田文華三度獲得減刑,為什麼可以減刑?

犯罪分子想要申請減刑,就必須知道申請減刑要滿足哪些條件,然後在獄中認真悔罪或者積極爭取立功表現。當時犯罪分子卻有立功表現,應當減刑的,家屬也可以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辦理申請減刑的手續。因為是司法機關辦理減刑程序,犯罪分子及其家屬很難在申請減刑程序上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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