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MC飘飘


徐雳:一般来说,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哪些行为会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账户频繁用于公司结算;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等。

②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

③公司业务混同: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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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雳说股权


答: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股东是否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否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本律在承办追讨公司欠债类官司时,通行的做法是:先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以确定该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再分别情形,决定是否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一、债务人公司为一人公司的

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不能举证证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追讨公司欠债类诉讼时,不管三七二十一,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是公式化的操作规程。

若通过工商查询,发现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不能证明自己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为应有之义,不在话下。

若该股东既履行了出资义务,又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诉讼的结果也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至多该股东不承担责任而已。

二、债务人公司为多人公司的


1、若债务人公司有一个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公司所有的发起人股东一起列为被告。即使发起人股东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也不除外。

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发起人股东,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特别提醒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要以为自己的出资已到位,对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股东有没有出资,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不承担责任了。实则不然,仍得为其他股东的未出资额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经工商查询,若发现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的,则将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受让股权的后股东一起列为被告。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受让股权的后股东,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特别提醒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要以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后,对公司的债务或自己未缴纳出资,就不承担责任了。


上面的分析,仅是从一人公司、多人公司的角度,从股东出资没有到位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

若表面上股东出资均到位,但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证据的,该股东与公司仍得对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空壳公司(富了方丈穷了庙的那种公司)的老板仍得为空壳公司的债务买单。当然,这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比较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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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对公司的债务无直接责任,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于股东无关。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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