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是怎麼回事?股東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是怎麼回事?股東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咱們先看一則案例:

這兩年房地產很火,開發房地產的都發了大財。王老頭有一塊地,他也想在這塊地上開發房地產建商品房住宅樓。於是,他就找到他的侄子小白和外甥小黑,三人一塊兒設立了一個房地產公司。在確定註冊資本數額時,王老頭為了難:開發房地產需要很多錢,公司註冊資本少了不像話,多了又拿不出來,咋辦?小白在政府招商部門上班,平時經常跟公司老闆們接觸,懂得比較多,就說:現在公司登記,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不需要實際繳納資本金,只填一個數額,然後約定一個繳付的期限就行。王老頭聽了,如釋重負。於是,三人商定: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三人每人任繳出資額1000萬元。

公司登記設立後,聯繫了一家比較有實力的建築公司,由建築公司墊資建設商品房,並以公司名義與建築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2016年5月1日開工,總價款三億元,並約定一方違約,按總價款的1%支付違約金。

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後,直到2017年6月份,工程也沒有開工。因為啥?老王頭對房地產開發一竅不通,也沒有充足的資金,公司設立一年多,連建設工程許可證都沒有辦下來。最後小白認識的一位外地商人看中了老王頭的地塊,以兩千萬的價格買下了老王頭的地塊,然後,自己找建築公司開工建設了。

老王頭原來找的那家建築公司直到外地商人開工建設,才知道這塊地名花易主。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老頭的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300萬元;因王老頭和小白、小黑在設立公司時,其註冊資本是認繳,沒有任何實際出資,並要求王老頭、小白和小黑在其認繳出資額的範圍內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接到起訴狀,老王頭還沉得住氣,小白和小黑卻傻了。公司註冊登記時,他們以為任繳的註冊資本只是個數字,沒有想到還要承擔這麼大的責任,他們倆傾家蕩產也拿不出這麼多錢啊!

由上面這個案例咱們可以看出,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就是指登記機關只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註冊資本),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由公司股東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時不需要實際繳納註冊資金,也不需要驗資。

舉個栗子:

假如你想註冊一家公司,註冊資金為50萬元,按照以前的規定,需要到銀行去開一個驗資帳戶,然後把50萬存到這個銀行賬戶上,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一份驗資報告 ,然後再拿著這個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這是以前的註冊資本實繳制 。

現在呢,註冊一家50萬的公司,不需要到銀行開戶,也不需要把這50萬存到銀行,你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就可以了。不過,這50萬的註冊資本還是要繳的,但是,不需要馬上交,只需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兩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內繳清就行。這就是註冊資本認繳制。

現在公司登記雖然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但是,並不等於公司股東不承擔出資責任。像前面那個案例,王老頭、小白、小黑在註冊公司時都沒有繳納任何資本,他們所設立的公司等於沒有任何償還債務的能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沒有實繳任何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可能有朋友會提出疑問:俺在註冊公司時,已經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任繳的註冊資本在兩年、五年、十年或二十年內繳清或者分期繳清,在約定的繳納註冊資本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俺還要承擔責任嗎?

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通過公司法理論來分析。

從公司法的基本理論來看,股東對公司的出資是公司責任財產的基礎,也是公司和股東據以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必須有獨立的財產,才能以公司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作為出資人,必須有實際出資,股東才能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根據公司法理論和上述法律規定,公司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法人主體,在於公司本身有獨立的財產,可以以自身財產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所謂註冊資本認繳制,並不是說股東對公司的全部資本都可以以認繳的方式出資而無需實繳任何出資,因為公司需要開展經營,而開展經營必須要有必要資本才能維持,否則,公司會因為不滿足獨立財產的要求而被認為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就像案例中所說的那樣,王老頭和小白、小黑的公司雖然經過了註冊登記,但是,三人沒有實繳任何出資,他們所註冊的公司不能滿足法人人格的實質要求,因此,他三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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