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可受理當事人的親子鑑定申請

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可受理當事人的親子鑑定申請

親子鑑定,是指運用生物學、遺傳學以及有關學科的理論和技術,根據遺傳性狀在子代和親代之間的遺傳規律,判斷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間是否親生關係的鑑定。

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糾紛、財產繼承糾紛、醫院產房調錯新生兒導致的親生子認定,以及被拐騙和失散子女的認領等。

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可受理當事人的親子鑑定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批覆,以下幾種情況應分別看待:

1、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作親子鑑定的應准許;

2、 夫妻一方申請親子鑑定並且提供了足以確信的證據證明的,法院可以准許親子鑑定;

3、一方沒有證據就猜疑另一方作風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親子鑑定,另一方拒絕進行親子鑑定的,不得強制作親子鑑定,親子鑑定應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不能強制進行;

4、子女已長大成年,一方申請親子鑑定雖有證據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認,根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原則來綜合判定堅決不同意作親子鑑定的,不能強制作親子鑑定。

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可受理當事人的親子鑑定申請

一方不同意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

根據社會的基本倫理觀念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保護婚姻關係穩定的基本原則,推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應有充足的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一方如果拒絕,法院有權對該子女應依法推定為該對夫妻的親生子女即與該對夫妻均存在血緣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所以,一方如果拒絕進行親子鑑定的時候,法院是有權利對子女進行依法推定的,只要男方申請親子鑑定並且提供了足以確信的證據證明的女方懷孕的時候,自己不在其身邊,根本沒有同房之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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