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關的婚姻法律上,確實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的法律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是指未婚男女未經合法登記,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別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事實狀態的類似於婚姻的關係。那麼,應該怎樣處理事實婚姻呢?事實婚姻的財產怎麼分割?子女的撫養權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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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
⑴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不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無效婚姻處理;
⑵ 由於事實婚姻的形成有著比較複雜的歷史原因,並涉及到一系列親屬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對有關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
⑶ 結婚登記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補行登記後才能取得法律承認和保護;
⑷ 一切事實婚姻,不論是僅欠缺形式要件,還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實質要件,應一律確認為非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知識產權的收益;
(3)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4)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5)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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