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審查與維權

拆遷糾紛,至今仍然是社會矛盾激化的焦點領域。預防和化解拆遷糾紛,是法律人的責任。在實務中,正確的制訂和審查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是依法行政和維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與途徑。

然而,對於這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審查,許多當事人、法律人(政府或被徵收人的代理人、法院法官)都沒有給與必要的重視。這種不重視不僅僅表現在起草、徵求意見、聽證等多個環節,而且在方案公佈後缺少尋找救濟和依法糾錯的動力,致使方案有錯難糾是當前拆遷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尤其是一些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法院對此採取了踢皮球的做法。當公眾申請複議或起訴要求審查起訴方案時,法院或複議機關認為方案不是訴訟範圍。有的方案明顯錯誤,在訴訟當中也得不到撤銷,嚴重影響到徵收決定的實施。有的徵收補償決定糾紛中,政府引用的存在錯誤的方案內容,也得不到糾正。比如當事人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要求產權調換、就近回遷,就因為方案上剝奪了當事人的權利,所以回遷的請求也得不到支持。

例如,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方案屢敗屢戰,一直再審到最高法院,結果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1118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據此,對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複議)。在此類複議前置案件中,由於複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對最高法院的這個判例,不少法律人點贊,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最高法院的上述認為受到挑戰,在一些省份是行不通的。我們曾受長春當事人委託對方案請求協調,協調不成後無論是到省政府和國務院法制辦申請複議,還是到法院起訴政府不履行復議職責的行為,都被推之門外,至今壓在吉林省檢察院研究是否抗訴。

從法治的角度,這個問題是有重大爭論的。方案不是法律,應該有法律救濟途徑的才對,尤其是有的方案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法律救濟途徑,必然的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徵收補償決定的糾紛中,有的當事人認為補償低了而申請複議或直接起訴補償決定,立案難度不大,勝訴則是很難。一些複議機關或法院會說補償決定的依據是方案,誰讓你們之前沒有起訴推翻方案呢?如今要複議或起訴政府制訂和批准的的方案,已經過了期限,當事人多半隻有嘆息而已。

該怎麼辦呢?我的經驗是:解決問題要從苗頭抓起。當事人在聽到徵收的風聲時,就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成功的人,一生一定是有倆個好朋友,一個是律師,一個是醫生。

對此,我謹以城市裡的拆遷為例,簡單的說這個問題。

第一,如何複議與起訴方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審查與維權

根據這個規定,方案是徵收決定的組成部分,利害關係人對方案有質疑的,可以在對徵收決定申請複議或直接起訴時一併提出,從而啟動對方案的審查。

第二,對方案如何審查?

當事人、代理人,複議機關,法院在不同的階段審查方案,都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入手。

實體方面的審查要從依法行政和維護被徵收人權利的立場,重點審查:是否是公共利益之必需?補償標準是否“不低於市場價”?是否保障了被徵收人對於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選擇權?搬遷時間是否合理等等。

其中“不低於市場價”的判斷標準是被徵收人按照方案獲得的補償,住戶能否買得起與被拆遷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子,其居住水平是否下降?而企業能否恢復徵收前的生產經營水平?

程序方面的審查是針對以下的政府行為是否依法行政:

1,方案是否是房屋徵收部門擬定?

2,市、縣級人民政府收到方案是否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

3,徵求意見期限是否有30日?

4,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否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5,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否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6,方案中的補償範圍是否包括了被徵收房屋價值,搬遷、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用等應該有的補償,是否存在漏項?

7,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否優先給予了住房保障?

8,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是否依法委託和作出?

9,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否了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

10,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是否進行了調查、認定和處理?

上述問題在方案公佈前發現的,政府應該在充分尊重民意予以修改,在公佈後發現,當利害關係人提出複議或訴訟時,複議機關和法院應該依法糾正。如此,方能防止矛盾激化,推動政府依法行政。

(今天出差,因為北京昨晚起大雨,車船使用稅的故事又在傳說,實際上誤了許多人的行程。飛機延誤,候機室裡用手機寫了上述文字,若是有錯誤,歡迎拍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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