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检察院通报公益诉讼一年“成绩单”,八起典型案例公布!

河南商报记者 高鹏

7月31日,郑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了八起典型案例。

【去年1月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8件68人,审查起诉145件317人 】

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说,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在郑州全面推开。

一年来,两级检察机关来共发现案件线索185件,立案172件,办理诉前程序153件,提起公益诉讼7件,支持起诉2件。通过办案,全市共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617余亿元;督促保护、收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国有财产3759万余元;督促收回和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及占用的耕地400多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9.1公里;督促收回被损毁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16.05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共计面积188.5亩。

2017年1月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8件68人,审查起诉145件317人。其中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罪3件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2件52人,非法采矿罪6件13人,盗伐林木罪12件13人,滥伐林木罪76件226人。

【典型案例一:新密一造纸厂固体废物扬散、刺鼻臭味外溢污染环境 】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高检院民行厅连续下发两个督办通知,督办新密市大隗镇老普沟村土地污染一案。经调查查明,老酱沟村造纸厂非法在该村建设造纸污泥处置场所,因未及时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导致固体废物扬散、刺鼻臭味外溢等污染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调查。2018年3月1日,针对不同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情形,分别对有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四家涉案单位非常重视,积极落实整改,采纳群众意见对污染土地进行复垦,并对污染事件及违法占地负有监督职责的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等处分。目前该地已复垦到位,全部种上了林木。

典型意义:该案是河南省第一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上级院的督导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两级院联动,数次到污染事件发生地调查走访当地群众,深入了解案情,跟进督促整改,确保污染整治、绿化复垦到位,有效解决困扰周边群众的环境问题,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典型案例二:中牟县人防易地建设费流失案 】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中牟县人防办原主任聂某在审批项目时,采取形式上批准暂交少量易地建设费、实际上减免征收的方法违规审核项目,导致1722.5911万元巨额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

2017年7月4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防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后县人防办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17年11月30日将人防办起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案件于2018年4月27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中牟县人防办在对涉案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河南检察机关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开庭前,中牟县人防办在检察机关的履职督促下,挽回国有财产损失841万元,有力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规范履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三:荥阳市索河水污染治理案 】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荥阳市第二高级中学等单位私设暗管将生活污水直排索河,导致索河水质遭受严重污染,而且造成了索须河流域水环境的破坏。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因荥阳市老城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滞后,没有配套的管网,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相对滞后,索河流域的生活污水习惯性排入索河。

郑州市检察院通报公益诉讼一年“成绩单”,八起典型案例公布!

(资料图)

2017年9月29日,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全面调查索河排污口情况,共排查出污水排放口41个,其中生活污水排放口36个,工业企业排污口2个。在对相关排污口进行整治的同时,加强对索河流域排污口全面监督和巡查,严厉打击排污单位违规设立暗管向索河偷排污水行为,并向市政府递交报告,建议市政府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水质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当地环保局和住建局等部门根据荣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针对索须河流城水污染治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份启动了老城区雨污水改造工程和索须河流城乡镇的农村污水集中收集净化工程,该项目总投资为10亿余元。该工程建成后将彻底改变索须河流城的水污染状况,真正实现索须河水清河美的目标,为淮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发挥更大作用。

【典型案例四:朱某秀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以硬化道路、修建仓库、开设陶瓷城 】

2014年7月至11月,朱某秀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毁坏其承包的中牟县广惠街刘中庄村南的林地,用以硬化道路、修建仓库、开设陶瓷城,致使106.1亩林地遭到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严重毁损。2017年11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2月2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秀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被告人朱某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排除妨碍,并按照林地恢复方案恢复土地原状;承担恢复原状鉴定费1.56 万元。

郑州市检察院通报公益诉讼一年“成绩单”,八起典型案例公布!

(资料图)

典型意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法院、林业局沟通,对朱某秀的银行存款实施了财产保全,并委托林业局制定恢复方案,在判决执行的保障性和受损土地修复的科学性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现检察公益诉讼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五:姜某金利用网络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7年4、5月份,姜某金利用网络开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于2017年11月份以185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州市中原区的宋某扬阿根廷黑白南美蜥(黑白泰加)一只,于2017年12月6日以18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河北省承德市的张某舞和福建省古田县的姚某宇阿根廷黑白南美蜥(黑白泰加)各一只。经鉴定:被查获的三只阿根廷黑白南美蜥(黑白泰加)均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1.

姜某金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系河南省森林公安局移交的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5.24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线索。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2月6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1月5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检察院于1月12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5月21日提起公诉。7月1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姜某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利用网络实施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典型事件。在公安机关对姜某金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思路、取证方向上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办理,有力打击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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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典型案例六:秦某夫非法占用农用地开采铝石 】

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份,被告人秦某夫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登封市大冶镇西流村南坡开采铝石,致使林地被大面积破坏,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18384.5平方米, 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

2016年7月27日,登封市公安局对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秦某夫于2016年7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秦某夫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被移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1日被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秦某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引起水土流失,当地农民多次要求解决,案件影响较大。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多次对涉案区域进行实地勘察,对被告人秦某夫的复植补种情况进行核实,最终被告人秦某夫不但在涉案区域进行大面积补栽树木,并在审判阶段自愿交纳保证金6万元在登封市人民法院指定复植补种基地于2018年3月底前栽种树木5000株,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该案的办理不但有效的遏制了毁林开垦,打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促进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七:郜某合等人未经批准滥伐林木出售获利 】

2016年4月至10月,郜某合购买文某、崔某、崔某怀、崔某强、郜某伟、郜某坡、郜某军家的树木,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及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树伐掉并出售获利。 2017年9月14日,登封市检察院对郜某合作出批捕决定,同年11月,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郜某合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为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案件,当事人众多,为提升普法效果,在案发地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通过释案说法的方式对当地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教育。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打击了部丙合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更是运用法律监督方式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绿水青山。

【典型案例八:马某伟未经许可出售旧蓄电池】

2017年4至5月,马某伟在周口太康人王某飞未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废旧蓄电池100多吨,用于王某飞拆解,提取铅锭,涉案金额135万余元。同年5月至7月,马某伟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陶庄村东南地开办废旧蓄电池收购点,从事废旧蓄电池收购工作。在收购储存废旧蓄电池过程中,对于废旧电池渗出的含重金属液体,马某伟利用自已在收购站内挖掘的简易坑池进行收集,对周边土壤存在污染。

2017年7月19日,民警在马某伟开办的废旧蓄电池收购站突击检查,当场查获马某伟收购的废旧蓄电池5吨左右。

2017年7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对马某伟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马某伟于2017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4日对马某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12月27日对马某伟提起公诉。2018年2月8日,郑州航空港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典型意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成立时间短,辖区面积大,人员流动性大,农业人口占比较高,很多人普遍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做出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检察院为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深入乡镇走访摸排,依法监督国土部门和森林公安等部门移交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有效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遏制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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