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提示」企业项目章的法律风险防控以及部分案例

「法律风险提示」企业项目章的法律风险防控以及部分案例

项目章的涵义及相关法律规范

什么是项目章?

印章,是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产物,古代主要用作身份凭证和行使职权的工具,从封建社会开始,官印、玉玺都有着与权力直接相关的关系。印章的起源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早在商周时代印章就已经产生。如今的印章,已成为一种独特的、融实用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艺术瑰宝。

重视印章是我们的历史习惯,而这一历史习惯也被法律所认可,印章的地位被法律充分地认定。印章是企业畅通无阻的身份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印章是企业的命根子。

从本质上说,项目章是公司授权项目部或工程部在某一项目实施公务活动中的有效印鉴,是项目部或工程部内部行使管理职权的标志。企业经营离不开印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等由于承建的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单位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这些单位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际中,有些单位按承建的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其所属单位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其所属单位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

项目章系企业印章,但我国尚无统一的印章管理法律。除《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外,有关印章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与规章,如:

刑法规定了3类关于印章的犯罪,即第1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180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375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印章的处罚办法。此外,《合同法》第32、37条,《票据法》第4、7、14条,《公司法》第25、31、37、85、128条第三款和155条中均有规定(文后附有相关条文

)。

项目章的风险防控

1 . 印章的法律风险防控

(1)企业要建立岗位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企业要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3)企业新注册设立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刻制印章并备案。

企业临时刻制印章,包括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经过法律部门、专业部门审查,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统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应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4)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制定印章使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印章的单位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5)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6)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企业印章管理部门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组织法律、监察等部门对所属单位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项目部和企业的部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绝不允许分包方使用项目部印章。

(8)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9)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再次,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印章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更加重大。因此,企业必须将印章管理作为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加以谋划,以印章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印章管理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印章管理岗位法律风险承诺书为抓手,形成印章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和谐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2 . 项目部印章的风险防控

(1)对于工程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对外重大合同,明确告知第三人以公司盖公章确认为准,避免项目部不合理运用印章给施工企业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在项目部印章上刻制“无签约权”、“严禁用于签订任何合同、进行任何承诺”等类似标记。当然这样方法并非万无一失,也有法院可能仍然以表见代理判令施工企业承担责任,但这样可以让第三人充分了解项目部印章的适用范围、起到防范的作用,这在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也是一个很有力的抗辩理由。

(2)对于项目部印章,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如此,则如果出现私刻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可以以此提出抗辩,证明该项目部印章系私刻、伪造的。

(3)明确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能超越。项目部印章一般用于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施工方案、向业主请款报告、与业主各类签证,与施工企业总部单位往来的文件资料等方面使用,不应在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业务关系的文件资料中使用。

(4)如存在项目分包的情况,对分包单位自行签订的采购合同,相关各方的送货小票、送货清单等文件资料上,施工企业的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应在上面随意加盖项目部印章。

(5)企业必须加强对项目部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凡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使得印章的使用情况可以有效跟踪;设立专门的项目部印章管理人员,明确责任范围,印章的使用必须得到项目经理的批准等。

(6)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这也同样应引起施工企业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私刻、擅自使用、盗用项目部章签订合同等行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是否有规范的项目部印章管理直接影响到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后,施工企业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发现有私刻、盗用、伪造项目部印章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案例一、案情简介

林某以无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双公司)名义承建某市一车间工程。2006年期间,林某以无双公司工程项目部名义向丁某购买沙、石子、石粉等材料,经双方2007年6月3日结算,无双公司共欠丁某材料款318700元未付,林某聘用的现场管理人员葛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项目资料专用章。

2009年4月27日,丁某以无双公司未付工程材料款为由,将无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双公司立即支付材料结算款318700元,并支付利息。

无双公司答辩称:无双公司承建车间工程属实,但无双公司没有向丁某购买沙、石子等材料,实际购买人系林某,故无双公司没有欠丁某材料款。要求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支持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说法

(1)资料专用章是否具有工程款结算的功能?

资料专用章一般不具有工程款结算的功能,但如有在其余生效案件中认定使用过资料专用章予以结算,且均属同一枚印章的前提下,资料专用章就具有结算功能。

(2)实际施工人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的结算行为能否代表总承包方的意思?

就本案而言,所涉的工程由无双公司承建,无双公司与林某之间存在内部承包(挂靠)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对葛某系林某雇用的工程管理人员没有异议,对该结算单上葛某的签字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无双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在丁某的沙石料供应给该工程属实的情况下,葛某出具结算单并加盖上述印章,对于丁某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葛某的上述行为能够代表项目部,而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故其行为后果依法应由施工总承包方即无双公司承担。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3年,某建设集团公司(下称总包单位)承建某商业大厦项目,将其中的机电工程分包给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分包单位)。在机电工程分包完成后,利用总包单位项目部章管理不严的漏洞,编制了远远高出实际造价的结算书和结算协议,并偷盖了总包单位的项目部章后,分包单位以总包单位欠付工程款500万元为由,起诉至法院。而根据业主与总包单位的审价报告,总包单位实际仅欠付50万元。但一审法院却认定“项目部章是总包单位刻制,其已在结算书上盖章,真实有效;总包单位虽主张分包单位偷盖,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支持分包单位主张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总包单位败诉后,聘请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提起上诉。为了能够让二审法院相信分包单位的结算书及结算协议是完全背离客观情况的,在二审中,总包单位的代理律师准备了大量证据,对结算书中如未施工但却计价、单价不符合约定等详细进行了说明,二审法院以事实未查清为由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最终的鉴定结论对于总包单位是非常有利的。

律师评析

由于总包单位项目部印章管理存在严重疏漏,才让分包单位能够有机可趁,造成项目部章被偷盖的严重后果。而纠正这一后果及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施工企业却付出了极其艰辛的努力。

当然,此案之所以最后能取得不错的结果,也离不开二审律师的努力。总包单位一审聘请的律师也非常敬业,但由于不是专门做建工案件的律师,在一审时找不到案件的症结点;而二审律师由于对建工案件非常熟悉,其提出的观点契合案件实际,让二审法官对于结算书及结算协议产生合理怀疑,二审法官为慎重起见,发回重审,给本案带来生机!

风险提示及防范策略

1、加强项目承包人对外签订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应当加强项目承包人对外签订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要求承包人将施工过程中所使用材料的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登记。

2、禁止项目承包人使用资料专用章对外签订合同

包括项目资料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由建筑企业的总部统一负责,并通过公安机关和公司内部登记备案,印章刻制后由分支机构或项目承包人专人领取,并签订印章使用承诺书

3、在资料专用章上注明权利限制

由于项目资料专用章具有缺少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一般应禁止刻制该印章。如确需使用该印章,

建议在该印章上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如刻上一行小字“严禁用于签订任何合同、进行任何承诺和结算”。

4、项目竣工后及时回收资料专用章,并办理相关承诺书

承诺施工期间不存在违反公司印章使用规定的情形,承诺该工程对外债务已了结,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虽然该承诺书不能完全规避风险,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项目承包人的行为,达到适度的风险控制的目的。

5、发现伪造或私刻项目部印章后的处理

如果项目部私刻的假印章频繁地使用在各类合法的工程资料上,会让善意相对人误认为该频繁使用在合法资料上的印章系建筑企业所认可,最后假的也变成了真的。如果建筑企业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查处,建筑企业将被推定存在过失,将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一旦发现有伪造(或私刻)项目部印章、资料专用章的情况,应立即收回假印章以及所有已使用该假印章的文件资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应及时向有关关联方

书面发函通知,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以此控制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确实很多建筑企业已经使用了上述办法来规避风险,但最后还是被法院判决承担付款责任。上述情形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没有在其他一些细节上控制风险。比如合同上除了项目资料专用章,还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者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代理人的签字,上述情况一般都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判决建筑企业承担责任完全有法律依据。又比如,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该资料专用章在工地日常管理中正常使用,具有管理和结算功能,已经完全超越了其本应有的功能,则法院在查明材料确实用于工地的情况下,也会支持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防范风险的方法应当综合使用,这样才能在法律风险控制问题上不至于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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