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笔记丨什么是涉恶案件

公安笔记丨什么是涉恶案件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这是自十八大以来通过反腐整顿吏治后的又一项重大行动,既是对反腐政策的一种延续,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不过,“反腐”、“扫黑”与“除恶”在法律依据上有个明显的区别:“反腐”与职务犯罪密切相关;“扫黑”则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密切相关;唯独“除恶”中的“恶”是什么,尚未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一、何为“恶势力”?

从《通知》的精神来看,本次行动的主要目的是打击“黑恶势力”,将“恶”定性为“恶势力”,但尚未对“恶势力”的认定作出解释。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举例的方式对恶势力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重点打击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市场、征地、土地竞标等领域的恶势力。

《意见》对恶势力进行了定义,即“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此外,还具体明确了恶势力的特征:

1、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2、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掏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3、在进行第2点所述的活动时,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賭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行为

在“恶势力”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即“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二、定性为涉恶案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下,许多案子被定性为“涉黑”或者“涉恶”案件。从法理上看,一个案件被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并不会对法院最终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不过,考虑到刑事司法政策打击黑恶势力的客观需要及相关指标的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往往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总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处罚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一般来说,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但若该行为被定性为“涉恶案件”,则有可能上升为刑事案件严厉处罚。

以寻衅滋事罪为例,在一般情况下,酒后闹事无故打人或者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若情节并不严重,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行政拘留即可。但在“扫黑除恶”行动中,若被认定案件涉恶,则很有可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安将某个行政处罚案件定性为“涉恶案件”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不会决定检察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判断。但由于寻衅滋事等犯罪认定较为模糊,公安一旦将某行为定性为该罪,检察机关、法院将受此影响,不会轻易作出无罪化的处理。

2、取保候审措施的尺度更为严格,不起诉的可能性被进一步压缩。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审前羁押率高居不下,主要原因之一便是考虑到诉讼安全的客观需要。案件被定性为涉恶案件之后,在诉讼安全与办案指标的双重制约之下,取保候审率将进一步降低。

从法理上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皆可对案件性质作出判断,但在政治力量对比较为悬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案件可诉也可不诉的情况下,选择提起公诉。

3、量刑从重,无罪判决率下降。“扫黑除恶”不仅是公安、检察机关两家的事情,也是作为审判机关之法院的“政治任务”。虽然,在司法独立前提之下,法官仅依照法律作出判断,但在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下,法官更有可能作出有罪、罪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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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恶案件的辩护策略

涉恶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对“恶”的辩护。上文已述,《意见》对恶势力的定义及特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这种细化的规定仍不足以防止“涉黑案件”的帽子被滥用。同时,考虑到扫黑除恶的案件指标压力,这种被滥用的可能性被进一步放大。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可以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中,对案件性质提出意见。具体而言:

(1)根据当事人的一贯表现对“涉恶案件”的定性提出质疑。根据《通知》的规定,涉案在案发前,当事人应已多次实施违法活动,否则便不能被定性为“恶势力”。

据此,辩护律师可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交当事人并非恶势力的各项证据,争取案件的无罪化或者罪轻处理。具体而言:

1、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交工作证明等材料,以说明当事人有正当的职业,而不是为非作歹的恶势力;2、向公安司法机关说明当事人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不能认定为恶势力;3、收集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品格类证据,说明当事人平日里并未“欺压百姓”,因而不可能被普通人认为是恶势力;4、提交房产、社保、户籍等相关证据,进一步固化当事人为良好市民的印象,防止被认定为恶势力。

(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辩护。具体而言:1、从人数上看,恶势力一般是三人以上,单个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2、从案发原因上看,恶势力的犯罪一般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偶发性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3、恶势力的犯罪行为一般会伴随言语上的威胁与行动上的暴力,若无这两种表现,则一般不认定为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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