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飯喝酒上班途中乘坐的計程車遇交通事故是否算工傷?

常律師: 您好。我有一位同事,中午回家吃完飯後,上班途中乘坐的出租車與一輛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經路人報警並撥打120後,同事被送往醫院搶救,事故導致同事右腿脛骨骨折,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私家車司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0.9mg/100ml,屬醉酒,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出租車司機未檢出酒精,但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同事酒精含量為130.8mg/100ml,在事故中無責任,公司認為我的同事在家吃飯時喝酒了,不應該是工傷。請問我的同事可以向人保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二)醉酒或者吸毒。其中“導致”這一詞眼,明確了醉酒與事故發生有因果聯繫,即因職工的醉酒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您的同事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不承擔責任,您的同事當時雖處於醉酒狀態,但交通事故的發生與醉酒行為之間缺乏因果關係這一構成要件,表明這一事故的發生與您同事的醉酒無必然聯繫。據此,您可以向人保部門申請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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