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疫苗事件中,是否应该给高俊芳判处死刑?

风骚一千年


从现在公布的情况看,主要包括生产劣质药,行贿,欺诈上市,可能还有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以上几个行为,最高刑罚只能到无期徒刑。

但是如果造成群体性的用药安全事件,那么则可以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乃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过这两个都需要具体的危害结果。以现在的情况看,很难够得上。

现在刑拘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我觉得主犯,15年-20年有期徒刑,无期属于从重了。主犯还不一定是高本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塔奇克马80667869


我也是强烈要求高俊芳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位六岁孩子的爸爸,虽然这批问题疫苗没有到我们这,但从调查组初步披露出的消息来看,企业违规问题相当严重。

调查组用计算机还原了实际生产记录和伪造的生产记录,追回企业丢弃并意图销毁的60块电脑硬盘。按照我国国家规定,疫苗生产应当按批准的工艺流程在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内进行,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流程,包括勾兑进行产品分装,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等让人触目惊心的行为。

作为同样搞企业的,这样做产品,完全无视国家法律!完全无视企业社会责任!完全无视企业良心!完全无视千万家庭孩子的健康!

这样的企业,让我怎么不怀疑以往生产出来的疫苗是假的?我完全相信全是假的,生产了这么多年,一年销售那么多,具体多少,也不敢说了,影响太大,极其恶劣,属于极大危害社会情绪,极大影响父母再次接种的信心,极大影响我们疾病预防控制。必须从严,从快,极刑!




星空22645


现在还正在调查取证阶段。高俊芳所犯的罪行不止假疫苗那么简单。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我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除去生产假疫苗,她还涉嫌贿赂医院,疫苗管理机构,昨天被拘留的还有前长春已退休食药监局局长。贿赂金额还在核查之中。

第二:假疫苗事发后,又涉嫌毁灭证据罪,企图销毁40多个电脑硬盘。同时还涉嫌伪造虚假材料申请上市。金额巨大,必定是数罪重罪并罚。

第三:随着调查的深入,她的很多罪行将一一浮出水面。包括之前的很多罪行,所以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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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学


此次疫苗事件,从法律上来说不会判高俊芳等人的死刑,从道义上来说这种践踏生命之人,判死刑也不足以解社会大众的心头之恨。

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65万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三省,其中25万支来自长生生物,40万支来自武汉生物。虽说这种不合格疫苗官方上说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且不去纠结这个问题,就说狂犬疫苗造假是何居心,大家都知道去打狂犬疫苗的人,一定是被犬类动物抓咬受伤。别人把生命安全托付给疫苗,疫苗却只想赚暴利,这和谋财害命没差别。



从2001年至2017年,共发生高大12起疫苗事件。在这12起案件中,直接牵涉长春长生的就有4起。行贿方式主要为按疫苗的销量提供回扣和提成。72元/支的冻干狂犬病疫苗其回扣额高达20元/支。我太不难看出长生生物在高俊芳为首等人的带领下已经丧尽天良到了什么地步。奈何法律对此类事件未判处过死刑,才导致这些人有削尖脑袋投机取巧挣不义之财。


唯晨说


我估计死刑基本不可能,无期徒刑都可能达不到。最多十至十五年。首先,长生的违法犯罪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体犯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但单位犯罪在量刑上比个人犯罪要轻,包括可能的单位行贿行为。其次,长生是有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疫苗不一定是假的,只是成份达不到标准,然后在检验上做假。疫苗达不到预防的效果,疫苗失活失效了,但对人体健康的其他方面未必有影响。因为狂犬病疫苗主要起预防作用,对发病的病人或被带病毒的犬兽类咬过感染的人并不起作用。再者,长生生产的不合格疫苗大量流入社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的危害,但这种危害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可以举证的实际受害者,如致残致死等,即并未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即使疫苗打下去产生的一些不良反应也很难用严谨科学的方法去推断是个体因素,偶合现象或是疫苗的问题。至少目前的检验做不到。这件案子不同于三鹿奶粉案,三鹿案所造成的致残致伤婴儿是很多的,很容易举证。最后,这件事件发生后举国震怒,人神共愤,现在包括国家领导人和舆情一面倒要严惩。但法律毕竟是以事实为依归的。法院可能会从危害公共安全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这两个方面去考虑从重量刑。但罪不致死!


安乐死东哥


感谢悟空问答提出这个话题并让大家参与讨论。

首先我想讲一下——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其实是件很残忍很可怕的事情。所以,中国古人就有之——君子远庖厨之说。食其肉,却不忍直视禽畜被宰杀。何况要杀一个人呢?

高俊芳一个从医者,却没有一丝一毫医德。这样的人是如何掌握着国家如此重要的行业?没有关系?谁信?我不信。她有没有错?错的人神共愤!罪不可赦!这只仅仅是造假伤天害理的问题吗?恐怕没有这么简单?很多国家都不敢造假!尤其是食药!为什么在中国就会出现三鹿奶粉、长生疫苗、含铬胶囊、瘦肉精猪、糖精蜂蜜以及黑心卫生棉?这是个别商人真的胆大包天?当然一定是!但是还有一份纵容!那就是政府监管更注重形式主义!对于抽查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罚款为主,入狱服刑为辅,政府责任人更是此地免职异地重用!这样的给百姓耍回马枪,是要真的严查还是让百姓感觉严查?

造假、制假、售假者几乎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或者说代价微乎其微)。而受害者经济赔偿更是没人关心。法律判决因为要参考以前的量刑标准,就造成了只参考判决轻的,却没有法官参考刘青山张子善的判决!因为法官也是人,那些敢天下之大不韪的人背后没有那么简单。法官案卷没有审阅完,各种电话已经接不过来了。所以,很少再有法官愿意出头,去伸张正义。

长生制假已经不是一年两年了。为何不是公家部门查出来的?而是内部员工窝里斗败露的?长生如果给员工的奖金超过1万元而不是只是区区的两三百元呢?这个假疫苗还要在市场上横行多久?山东的食药局都是蠢货?我不信。肯定是蠢货当了领导这是毋庸置疑的!有点才学的人永远不被重视,马屁精永远是一张嘴一份礼高升不断!

判处高俊芳死刑本身无可厚非!自己做的孽,自己来还这没什么可以商量的,也没什么可以谈判的!关键是如果国家监管部门永远形同虚设的话,不是一个高俊芳的问题!而是千千万万高俊芳的问题!

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要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并且留样抽查。职能部门一定要汇聚专业人才!否则的话永远都将是一场空谈。


专找汉奸的眼睛


长生疫苗事件牵动了全国人的神经,对这种谋求暴利践踏良知的行径,在小编看来判处死刑毫不为过,原因有三:

1、问题疫苗毁掉的是我们的未来

长生生物这次犯了众怒,多半是因为危害到了孩子的安危。其实,对于这类涉及国民健康,特别是关乎儿童成长的疫苗,理应上升到国家的“战略产品”的位置,岂能任由商人们为所欲为。需知,高俊芳们所赚取的带血利润,正是以危害国家希冀为代价的,乱我国家社稷者,其罪当诛!

2、问题疫苗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

截止目前,已经发现65万余支问题疫苗流向市场,毫不客气的说影响到上百万个家庭。虽然官方发言一再强调,这些疫苗只是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但是,最可怕的事情从来不是已知的,而是未知。如果问题没有曝光,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其后果恐难以想象。

3、环环相扣的利益链必须要绳之以法

从长生生物改制迷局、财务造假粉饰数据到药品研发违规造假、问题疫苗流入市场,以及问题曝光前部分机构精准逃离,可以说长生生物藏着太多的迷局。估计在这长串操作中,一个企业主可能触的法都犯遍了吧,这其中又牵扯多少人恐怕又难以言明了。对老百姓而言,需要给公众一个明白说法。

当然,法庭如何审批需要依据法律条文,而老百姓只希望对如此草菅人命者严惩不贷。


文言状语


按照法律来说不会判处死刑,但从道义上讲死不足惜,这可是祸国殃民啊,践踏生命,不死不能平民愤,严惩是肯定的,即使不死也会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这种人就应该永世不能露面。

一个上市企业居然能干出这样的勾当,我们以后还能相信什么,对待所有的东西我们不在信任,缺乏信任就是这样引起的,不是我们不信任别人,关键是我们拿什么信任你。

我们暂且不谈能够判什么徒刑,就是一天不关高俊芳她也会忧郁而死,她的良心会受到打击,面对那么多受害者,她做什么解释,这种人肯定会选择自杀身亡,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活着还不如死了轻松。

长生在我们心目中具有极高的地位,不管是规模还是实力,我们怀着100%的信任,因为长生已经在我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了,长生就是品牌,今天的长生愧对大家了,做出这么伤天害理的事情,造假,践踏我们的生命,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不严惩高俊芳社会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必须严惩,不然我们无法给民众交代。

高俊芳肯定会在狱中过完一生,这种人不能假释,更不能缓刑,她就是罪魁祸首,也可以说她就是刽子手,希望给大众一个交代,我们期待着


大海传媒


大众的思维随着网络的变化而影响的方向,很多人存在人云亦云,这是人的心理问题,不是说改变就能改变, 就“疫苗时间”的影响确实是牵扯大众的神经,很多受害家庭也是恨之入骨,没有人不心疼自己家的孩子,看到孩子受伤害很多人也是心疼无比,人之初性本善!

但是有些事情并不是我们能够参与,评定死刑的标准也是由我们法律来评判的,具体是一个什么标准呢?

网络截图原三鹿事件:

有无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以何种罪名定罪,引用参考当年的三鹿案可以知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根据法律如果是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

从目前的了解到的情况看,本案不涉及制作假药,而是效价不足问题,所以涉及假药罪的可能性比较低,但是目前该“疫苗时间”确实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危险,所以考虑到案件事实,定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极高!最终还是要法院的最终标准,我们看最后的结果就行!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不足已形成定论! 请大家理智思考问题所在!


风过闲庭抚楼台


不应该

不管怎么说,现在都是法治社会了,从法理上讲,不应该给高俊芳处死刑。

当然了,从情理上看,高俊芳死一万次都不够,但是,情理不能代替法理。

为什么说从法理上讲不应该给高俊芳处以死刑呢?在这里,有几方面考量。

一,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研制者,也就是说,她可能不知道此事。

二,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生产者,她不了解此间发生了什么状况。

三,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检验者,她不了解具体的疫苗检验报告。

是的,高俊芳就是长春长生的老板,但是她安于享乐,可能一年到头连公司门都不进几次,更别说生产车间了。

当然了,高俊芳如此安逸,如此娇惯奢侈,疏于管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法理上,她不足以被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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