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疫苗事件中,是否應該給高俊芳判處死刑?

風騷一千年


從現在公佈的情況看,主要包括生產劣質藥,行賄,欺詐上市,可能還有涉嫌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以上幾個行為,最高刑罰只能到無期徒刑。

但是如果造成群體性的用藥安全事件,那麼則可以適用生產銷售假藥罪乃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過這兩個都需要具體的危害結果。以現在的情況看,很難夠得上。

現在刑拘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劣藥罪。我覺得主犯,15年-20年有期徒刑,無期屬於從重了。主犯還不一定是高本人。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塔奇克馬80667869


我也是強烈要求高俊芳死刑,立即執行的一位六歲孩子的爸爸,雖然這批問題疫苗沒有到我們這,但從調查組初步披露出的消息來看,企業違規問題相當嚴重。

調查組用計算機還原了實際生產記錄和偽造的生產記錄,追回企業丟棄並意圖銷燬的60塊電腦硬盤。按照我國國家規定,疫苗生產應當按批准的工藝流程在一個連續的生產過程內進行,該企業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流程,包括勾兌進行產品分裝,虛假標註產品生產日期等讓人觸目驚心的行為。

作為同樣搞企業的,這樣做產品,完全無視國家法律!完全無視企業社會責任!完全無視企業良心!完全無視千萬家庭孩子的健康!

這樣的企業,讓我怎麼不懷疑以往生產出來的疫苗是假的?我完全相信全是假的,生產了這麼多年,一年銷售那麼多,具體多少,也不敢說了,影響太大,極其惡劣,屬於極大危害社會情緒,極大影響父母再次接種的信心,極大影響我們疾病預防控制。必須從嚴,從快,極刑!




星空22645


現在還正在調查取證階段。高俊芳所犯的罪行不止假疫苗那麼簡單。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除去生產假疫苗,她還涉嫌賄賂醫院,疫苗管理機構,昨天被拘留的還有前長春已退休食藥監局局長。賄賂金額還在核查之中。

第二:假疫苗事發後,又涉嫌毀滅證據罪,企圖銷燬40多個電腦硬盤。同時還涉嫌偽造虛假材料申請上市。金額巨大,必定是數罪重罪並罰。

第三:隨著調查的深入,她的很多罪行將一一浮出水面。包括之前的很多罪行,所以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

我是自哲學創始人,感謝您點擊右上角關注我!





自哲學


此次疫苗事件,從法律上來說不會判高俊芳等人的死刑,從道義上來說這種踐踏生命之人,判死刑也不足以解社會大眾的心頭之恨。

李克強總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線,必須給全國人民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65萬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三省,其中25萬支來自長生生物,40萬支來自武漢生物。雖說這種不合格疫苗官方上說不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反應。且不去糾結這個問題,就說狂犬疫苗造假是何居心,大家都知道去打狂犬疫苗的人,一定是被犬類動物抓咬受傷。別人把生命安全託付給疫苗,疫苗卻只想賺暴利,這和謀財害命沒差別。



從2001年至2017年,共發生高大12起疫苗事件。在這12起案件中,直接牽涉長春長生的就有4起。行賄方式主要為按疫苗的銷量提供回扣和提成。72元/支的凍幹狂犬病疫苗其回扣額高達20元/支。我太不難看出長生生物在高俊芳為首等人的帶領下已經喪盡天良到了什麼地步。奈何法律對此類事件未判處過死刑,才導致這些人有削尖腦袋投機取巧掙不義之財。


唯晨說


我估計死刑基本不可能,無期徒刑都可能達不到。最多十至十五年。首先,長生的違法犯罪是單位犯罪而不是個體犯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能要承擔主要的責任,但單位犯罪在量刑上比個人犯罪要輕,包括可能的單位行賄行為。其次,長生是有資質的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疫苗不一定是假的,只是成份達不到標準,然後在檢驗上做假。疫苗達不到預防的效果,疫苗失活失效了,但對人體健康的其他方面未必有影響。因為狂犬病疫苗主要起預防作用,對發病的病人或被帶病毒的犬獸類咬過感染的人並不起作用。再者,長生生產的不合格疫苗大量流入社會,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極大的危害,但這種危害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可以舉證的實際受害者,如致殘致死等,即並未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即使疫苗打下去產生的一些不良反應也很難用嚴謹科學的方法去推斷是個體因素,偶合現象或是疫苗的問題。至少目前的檢驗做不到。這件案子不同於三鹿奶粉案,三鹿案所造成的致殘致傷嬰兒是很多的,很容易舉證。最後,這件事件發生後舉國震怒,人神共憤,現在包括國家領導人和輿情一面倒要嚴懲。但法律畢竟是以事實為依歸的。法院可能會從危害公共安全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這兩個方面去考慮從重量刑。但罪不致死!


安樂死東哥


感謝悟空問答提出這個話題並讓大家參與討論。

首先我想講一下——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其實是件很殘忍很可怕的事情。所以,中國古人就有之——君子遠庖廚之說。食其肉,卻不忍直視禽畜被宰殺。何況要殺一個人呢?

高俊芳一個從醫者,卻沒有一絲一毫醫德。這樣的人是如何掌握著國家如此重要的行業?沒有關係?誰信?我不信。她有沒有錯?錯的人神共憤!罪不可赦!這隻僅僅是造假傷天害理的問題嗎?恐怕沒有這麼簡單?很多國家都不敢造假!尤其是食藥!為什麼在中國就會出現三鹿奶粉、長生疫苗、含鉻膠囊、瘦肉精豬、糖精蜂蜜以及黑心衛生棉?這是個別商人真的膽大包天?當然一定是!但是還有一份縱容!那就是政府監管更注重形式主義!對於抽查產品質量假冒偽劣產品罰款為主,入獄服刑為輔,政府責任人更是此地免職異地重用!這樣的給百姓耍回馬槍,是要真的嚴查還是讓百姓感覺嚴查?

造假、製假、售假者幾乎不用付出任何代價(或者說代價微乎其微)。而受害者經濟賠償更是沒人關心。法律判決因為要參考以前的量刑標準,就造成了只參考判決輕的,卻沒有法官參考劉青山張子善的判決!因為法官也是人,那些敢天下之大不韙的人背後沒有那麼簡單。法官案卷沒有審閱完,各種電話已經接不過來了。所以,很少再有法官願意出頭,去伸張正義。

長生製假已經不是一年兩年了。為何不是公家部門查出來的?而是內部員工窩裡鬥敗露的?長生如果給員工的獎金超過1萬元而不是隻是區區的兩三百元呢?這個假疫苗還要在市場上橫行多久?山東的食藥局都是蠢貨?我不信。肯定是蠢貨當了領導這是毋庸置疑的!有點才學的人永遠不被重視,馬屁精永遠是一張嘴一份禮高升不斷!

判處高俊芳死刑本身無可厚非!自己做的孽,自己來還這沒什麼可以商量的,也沒什麼可以談判的!關鍵是如果國家監管部門永遠形同虛設的話,不是一個高俊芳的問題!而是千千萬萬高俊芳的問題!

企業的生產能力和研發能力要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彙報,並且留樣抽查。職能部門一定要匯聚專業人才!否則的話永遠都將是一場空談。


專找漢奸的眼睛


長生疫苗事件牽動了全國人的神經,對這種謀求暴利踐踏良知的行徑,在小編看來判處死刑毫不為過,原因有三:

1、問題疫苗毀掉的是我們的未來

長生生物這次犯了眾怒,多半是因為危害到了孩子的安危。其實,對於這類涉及國民健康,特別是關乎兒童成長的疫苗,理應上升到國家的“戰略產品”的位置,豈能任由商人們為所欲為。需知,高俊芳們所賺取的帶血利潤,正是以危害國家希冀為代價的,亂我國家社稷者,其罪當誅!

2、問題疫苗嚴重危害到公共安全

截止目前,已經發現65萬餘支問題疫苗流向市場,毫不客氣的說影響到上百萬個家庭。雖然官方發言一再強調,這些疫苗只是效價指標不合格,可能影響免疫保護效果,但對人體安全性沒有影響。但是,最可怕的事情從來不是已知的,而是未知。如果問題沒有曝光,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其後果恐難以想象。

3、環環相扣的利益鏈必須要繩之以法

從長生生物改制迷局、財務造假粉飾數據到藥品研發違規造假、問題疫苗流入市場,以及問題曝光前部分機構精準逃離,可以說長生生物藏著太多的迷局。估計在這長串操作中,一個企業主可能觸的法都犯遍了吧,這其中又牽扯多少人恐怕又難以言明瞭。對老百姓而言,需要給公眾一個明白說法。

當然,法庭如何審批需要依據法律條文,而老百姓只希望對如此草菅人命者嚴懲不貸。


文言狀語


按照法律來說不會判處死刑,但從道義上講死不足惜,這可是禍國殃民啊,踐踏生命,不死不能平民憤,嚴懲是肯定的,即使不死也會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這種人就應該永世不能露面。

一個上市企業居然能幹出這樣的勾當,我們以後還能相信什麼,對待所有的東西我們不在信任,缺乏信任就是這樣引起的,不是我們不信任別人,關鍵是我們拿什麼信任你。

我們暫且不談能夠判什麼徒刑,就是一天不關高俊芳她也會憂鬱而死,她的良心會受到打擊,面對那麼多受害者,她做什麼解釋,這種人肯定會選擇自殺身亡,這也許是最好的選擇,活著還不如死了輕鬆。

長生在我們心目中具有極高的地位,不管是規模還是實力,我們懷著100%的信任,因為長生已經在我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了,長生就是品牌,今天的長生愧對大家了,做出這麼傷天害理的事情,造假,踐踏我們的生命,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不嚴懲高俊芳社會會增加不穩定因素,必須嚴懲,不然我們無法給民眾交代。

高俊芳肯定會在獄中過完一生,這種人不能假釋,更不能緩刑,她就是罪魁禍首,也可以說她就是劊子手,希望給大眾一個交代,我們期待著


大海傳媒


大眾的思維隨著網絡的變化而影響的方向,很多人存在人云亦云,這是人的心理問題,不是說改變就能改變, 就“疫苗時間”的影響確實是牽扯大眾的神經,很多受害家庭也是恨之入骨,沒有人不心疼自己家的孩子,看到孩子受傷害很多人也是心疼無比,人之初性本善!

但是有些事情並不是我們能夠參與,評定死刑的標準也是由我們法律來評判的,具體是一個什麼標準呢?

網絡截圖原三鹿事件:

有無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關鍵在於以何種罪名定罪,引用參考當年的三鹿案可以知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根據法律如果是罪名成立的情況下可以判處死刑。

從目前的瞭解到的情況看,本案不涉及製作假藥,而是效價不足問題,所以涉及假藥罪的可能性比較低,但是目前該“疫苗時間”確實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潛在的危險,所以考慮到案件事實,定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極高!最終還是要法院的最終標準,我們看最後的結果就行!

以上答案僅供參考! 不足已形成定論! 請大家理智思考問題所在!


風過閒庭撫樓臺


不應該

不管怎麼說,現在都是法治社會了,從法理上講,不應該給高俊芳處死刑。

當然了,從情理上看,高俊芳死一萬次都不夠,但是,情理不能代替法理。

為什麼說從法理上講不應該給高俊芳處以死刑呢?在這裡,有幾方面考量。

一,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研製者,也就是說,她可能不知道此事。

二,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生產者,她不瞭解此間發生了什麼狀況。

三,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檢驗者,她不瞭解具體的疫苗檢驗報告。

是的,高俊芳就是長春長生的老闆,但是她安於享樂,可能一年到頭連公司門都不進幾次,更別說生產車間了。

當然了,高俊芳如此安逸,如此嬌慣奢侈,疏於管理,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從法理上,她不足以被處死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