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傳案例」市水利局開展《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頒布實施6周年普法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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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案例」市水利局开展《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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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案例」市水利局开展《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活動概況】

在《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頒佈實施6週年之際,為擴大《條例》的宣傳力和影響力,通過宣傳使全社會充分認識和理解《條例》頒佈實施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進一步深化幹部群眾對依法普法、全民普法的理解和認識,促進條例在實踐中得到更好貫徹實施,促進各部門、各單位更好履行法制宣傳教育職責。6月5日上午,市水利局積極組織工作人員在奧體廣場參加了以“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青海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頒佈實施6週年”為主題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

此次宣傳活動,市水利局出動宣傳工作人員6人,擺放宣傳展板3塊,懸掛橫幅1條,發放各類宣傳資料200餘份。宣傳活動現場氣氛熱烈,不時有群眾前來諮詢水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水利局宣傳工作人員都一一作了耐心細緻的解答。此次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促進了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營造了濃厚的法治氛圍,為法治格爾木建設貢獻了水利力量。

【重點宣傳內容】

1、公民、法人如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答: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之規定,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取水許可權限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二)申請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點;(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汙染物以及汙水處理措施;(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2、公民、法人違反防洪法需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佔、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活動特點和效果】

一是針對性強。市水利局工作人員通過廣場擺展臺宣傳的形式,面對面向公民、企業宣傳普及《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了社會公眾和企業依法取水用水的意識。

二是進一步夯實了普法依法治理的社會基礎。通過此次宣傳,進一步增強了社會公眾對依法取水用水、遵守防洪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法律知識的瞭解,為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防洪設施奠定了良好的群眾基礎,為建設美麗、平安格爾木貢獻了水利力量。

「法治宣传案例」市水利局开展《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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