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案例」市水利局开展《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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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案例」市水利局开展《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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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案例」市水利局开展《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概况】

在《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之际,为扩大《条例》的宣传力和影响力,通过宣传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和理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干部群众对依法普法、全民普法的理解和认识,促进条例在实践中得到更好贯彻实施,促进各部门、各单位更好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6月5日上午,市水利局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在奥体广场参加了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市水利局出动宣传工作人员6人,摆放宣传展板3块,悬挂横幅1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余份。宣传活动现场气氛热烈,不时有群众前来咨询水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水利局宣传工作人员都一一作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此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促进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为法治格尔木建设贡献了水利力量。

【重点宣传内容】

1、公民、法人如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申请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公民、法人违反防洪法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市水利局工作人员通过广场摆展台宣传的形式,面对面向公民、企业宣传普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和企业依法取水用水的意识。

二是进一步夯实了普法依法治理的社会基础。通过此次宣传,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对依法取水用水、遵守防洪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了解,为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防洪设施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为建设美丽、平安格尔木贡献了水利力量。

「法治宣传案例」市水利局开展《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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