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特殊情况下补偿安置协议该如何签订?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再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主体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

「普法」特殊情况下补偿安置协议该如何签订?

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另一方主体的被征收人在不同情况下也是不同的,下面就介绍一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进行征收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1.共同共有房屋的征收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征收设有共有关系的房屋时,硬蛋与全体共同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切忌漏列当事人。

2.被征收人死亡情形下的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有事会遇到被征收人死亡的特殊情形,此时应当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明确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权利人死亡时,如果其有财产,则涉及继承问题。如果权利人留有遗嘱,则直接依据有效遗嘱发生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依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被征收人死亡的,应依据遗嘱或继承人协商确定如何参与补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判。

3.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征收

征收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征收的房屋已经处于抵押状态。由于设有抵押权,使得该房屋的处分收到限制。2001年《拆迁条例》曾有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但《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将此款删除。因此,对于这类房屋的处理有赖于地方细则将之进行规范。在此可借鉴上海市有关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贴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普法嘉宾简介】

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曾担任CCTV《见证》、《我是大律师》、北京电视台《生活广角》等节目嘉宾、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法制晚报企业拆迁法律维权研究中心主任,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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