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養老金調整有三種方法和標準 按個人條件調整 具體細節如下

本次養老金調整有三種方法和標準 按個人條件調整 具體細節如下

三種調整方法和標準

在調整辦法和標準方面,通知分為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三種方法和標準。

根據定額調整的規定,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一、定額調整的辦法和標準在這裡

1.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4. 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 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掛鉤調整的辦法和標準在這裡

1. 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通知規定了傾斜調整辦法和標準,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 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 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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