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起訴工商局勝訴:法院判決撤銷非法分公司彰顯法律尊嚴

近日,當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輝公司)接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元區法院)於2018年5月15日做出判決的判決書時,該公司負責人終於長長地呼了一口氣。

據該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株洲工商局)於2013年7月24日許可的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簡稱:株洲分公司)註冊號 430200000117902營業執照……

“為了這一公平的判決結果,我們在維權的路上整整努力了三年多時間,這其中的艱辛只有我們自己才能體會。感謝法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還給了我們企業公道!”恆輝集團副總經理段先生感慨道。

據相關媒體對於該案的報道,恆輝公司因幾年前起,在湖南省株洲市無端陷入“四面楚歌”境地,卻一直未獲得當地相關部門主持公道。無奈之下,該公司向全國各大媒體發出求助,並於2017年3月31日向株洲天元區人民法院對株洲工商局提起行政訴訟。

民企起訴工商局勝訴:法院判決撤銷非法分公司彰顯法律尊嚴

據瞭解,2017年4月6日,天元區法院受理了恆輝公司訴被告株洲工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2017年4月10 日,天元區法院向被告工商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月25日,公開原審理了本案。

原告恆輝公司訴稱,2013年7月24日,被告行政許可的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營業執照》是錯誤的。該行政許可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明顯不當,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

被告不尊重事實和依據,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2015年1月13日,恆輝公司接到株洲市住房和D城鄉建設局發來“迎接住建部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部署會議”的緊急通知,在時間緊迫和不明真相的情況下,恆輝集團仍派人參加了會議。會後,經現場調查後,發現有人偽造恆輝集團公章和相關項目印章,假冒恆輝公司名,在株洲市內承攬工程項目,簽訂與相關工程有關的債權債務合同,以騙取履約金、保證金,賒欠材料款等訴詐騙事實。後來經恆輝公司組織質安部和項目部門反覆核查後得出如下結論:恆輝集團在株洲市既沒有簽訂來函所稱的株洲市荷塘區東湖陽光工程等3個項目施工合同,也沒有在株洲市承建其它任何工程項目。為了不讓社會各界單位和個人上當受騙,恆輝公司以向社會負責態度於2015年1月23日既覆函告知相關業主和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事實真相,同時並在湖南報刊上刊登聲明,告知社會事實真相。

2013年 6月29日,恆輝集團在湖南長沙成立湖南分公司,原湖南分公司負責人劉思明,在其領取加蓋公司公章的湖南分公司工商註冊資料後辦理註冊過程中,沒有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親力親為去工商局辦理相關手續,而是被蔣順榮等人收買串通後,擅自將集團公司交付的用於工商註冊的證照、資質、申請表、委託書等資料交給蔣順榮辦理湖南分公司《營業執照》註冊,引發後面一系列案件發生;而蔣順榮卻利用事先偽造的印章加蓋早已準備好的申請材料,仿偽造恆輝集團法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領取湖南分公司《營業執照》,從而導致近期發現長沙市工商部門存檔的湖南分公司的註冊申請資料上的印章是偽造的;劉思明在知道蔣順榮用偽造印章辦理業務的情況下,還配合蔣順榮把虛假的申請資料向株洲、常德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株洲分公司、常德分公司的工商註冊,並非法自任株洲分公司行政負責人,還在自己已經離職恆輝集團的情況下以株洲分公司行政負責人的身份為易啟和等人提起虛假訴訟時出具“授權委託書”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事後,恆輝集團多次請求株洲工商局依法撒銷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工商局一意孤行,不尊重事實,不調查,不同意原告恆輝集團的主張。

2015年7月9 日,恆輝集團向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報案,同年7月14日天元分局受理了蔣順榮等人偽造公章一案。在該案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依法委託對蔣順榮、易啟和、劉思明等人申請成立株洲分公司時提交的相關資料上所使用委託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等材料進行司法鑑定,確認相關資料上所使用委託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均屬仿造。

被告違反法定程序,行政執法不正當,濫用職權侵害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沒有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的質內容進行核實,也沒有安排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行檢,給假冒原告信息的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發《營業執照》,剝奪了原告的陳述權、申辯權、知情權,被告不依法行法定職責任,秉公執法,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的隨意行為,濫用職權,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被告2016年9月22日覆函中稱: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與湖南分公司成立時印章是同一枚印章,既然被告能單方作出鑑定,為何不將鑑定意見書依法送達給行政相對人,公開接受監督。辦案中還存在私舞弊。

原告認為被告行政執法,明顯不正當,嚴重違反了行政許可公正、公平、合法原則,不是以事實和行政許可的規定為前提實施許可,而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想方設法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讓不法分子取得《營業執照》。

原告還認為被告濫用職權,侵害原告合法權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7035609.18元,自2013年7月24日被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准予涉嫌犯罪人員易啟和、劉思明領取原告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後,以易啟和為首,夥同劉思明、謬勇、周鐵文、楊長美、姜應求以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為名,在株洲肆意與業主惡意串通,相互勾結,有預謀的騙取參與株洲隆信國際、荷塘區東湖陽光、荷塘區宋家橋醫藥公司宿舍棚改房三個工程項目施工合同。而後,又騙取保證金、履約金、工程進度款收取他人管理費。隨後,利用這些虛假合同,偽造證據,提起虛假訴訟,凍結原告賬戶,非法謀取犯罪金額7035609.18 元。

據悉,原告恆輝集團在法定舉證期間內向受理法院提交了20條關鍵證據。

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許可的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本案中,被告工商局進行了辯稱:已依法盡到審查義務,該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並有相應事實依據,同時也依法履行了法定監管職責,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天元區法院在案件受理中,根據採信的證據並結合當事人的陳述,確認如下事實:2013年7月24日,被告工商局收到原告恆輝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是 申請設立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負責人劉思明加蓋了“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印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黃某某”。被告於當天對原告作出《准予設立/開業登記通知書》,其內容“經審查:提交的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設立/開業登記申請,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決定準予設立/開業登記。我局將於10日內通知你單位領取營業執照。”2013年7月25日劉思明領取了註冊號43020000017902的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營業執照。 2015年1月13日,原告收到株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迎接住建部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部署會議”的通知,原告參加會議後,發現設立株洲分公司申請材料中原告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系偽造。原告向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報案,2015年7月14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受理了蔣順榮偽造公章一案。2016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發出《關於依法取締非法成立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工商登記並吊銷其營業執照的法律建議書》,後原、被告多次交涉。2016年9月22日被告給原告《覆函》,決定不予撤銷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設立登記。 另查明,在訴訟過程中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 湘民再51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株洲分公司登記申請書、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上面法定代表人黃某某的簽名是由劉思明冒籤,加蓋的印章是蔣順榮私刻的印章。

天元區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被告工商局是株洲市的公司登記機關,被告作出的准予公司設立的行為是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撒銷”。故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許可的株洲分公司《營業執照》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天元區法院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3年7月24日許可的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註冊號 430200000117902營業執照。(鄭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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