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张小雷被移送审查起诉,罪名变为集资诈骗罪?

张晓龙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公安局基本打完收工,检察院登场。

第一:罪名变更为集资诈骗罪

此前张小雷是以涉嫌非法集资被拘留,以涉嫌非法吸存被逮捕,目前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说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到了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证据。非法吸存最高判十年,集资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非法集资不是具体罪名,包含非吸和集资诈骗罪。本案其他部分被告人可能以非法吸存被起诉。

南京警方之所以认定集资诈骗罪,可以确定的是在侦查阶段,搜集到了被告人张小雷使用欺骗手段集资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证据,据南京市公安局介绍,“对张小雷将非法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的财物进行追缴,依法查封冻结了一批涉案资产。”而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就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该类案件中,警方要证明集资诈骗罪,有两个关键点,一个就是集资人采用诈骗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集资;另一个就是证明嫌疑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比如以超高收益为诱饵,远超过平台的正常支付能力集资,资金用于挥霍、并未流向实业,而是用于虚构繁荣、炫富,吸引更多资金。

比如在2018年1月新华网的报道中,其调查指出,张小雷为了维持“高息支付”的链条,需要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虚构了一个“钱宝系”“产业帝国”的假象,涵盖微商、地产、足球、甘油、共享单车等不同领域。但警方调查显示,有实际经营的公司只有20余家,产生的利润远不足以覆盖所需的高额利息,且这些公司大部分是内部关联交易,极少有外部利润来源。

另外,警方此前还透露:“钱宝系虚构了“江北智慧城”价值200亿,实际成本仅12亿的科研用地,商业潜力有限。另外钱宝对外宣传老山森林公园度假村价值100亿,但警方调查其属于成本仅2亿的航空用地,不能商业开发”。另外还有钱宝系收购的甘油厂,实际产能和价值到底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对这些问题和相关证据逐一核实,同时由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也会对该类事实进行质证和核实。

关于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是认定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核心问题

在集资诈骗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举证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会对该类证据进行系统性的重点审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途就是关键证据。比如集资人吸引资金后卷款潜逃,或者集资后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领域,如赌博、贩毒、购买枪支等等,都会被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而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也是为何集资诈骗罪的处罚要远远重于非法吸存的原因。

关于资金用途,目前南京警方的最新表述是“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维持“钱宝系”企业运营成本、支付公司高管高额薪酬、张小雷个人挥霍以及少量对外投资等。”

另外,在2018年1月的新华网调查报道中,部分集资款进入了张小雷的个人账户。“钱宝公司线下产品总负责人端某也证实,从用户吸收来的资金并没有经过第三方托管,而是进入了企业资金池账户和张小雷的个人账户”在司法实践中,资金进入集资人个人账户往往会成为证明集资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之一,但是这只是间接证据,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非法集资的被告人会使用个人账户用于平台运营,因此,部分资金进入张小雷个人并不能完全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还要看其是否将资金挥霍、用于违法领域或者隐匿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第二,侦查阶段结束,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检察院是否会改变管辖?

注意,这是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是正式起诉),说明本案侦查阶段结束,公安基本打完收工,检察院正式登场,检察院最长有一个半月时间审查决定是否要起诉被告人张小雷等人。期间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每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司法实务中,检察院一般都会严格全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证据,往往就会发现许多问题需要补充侦查,所以该类案件极有可能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

另外本案罪名从非法吸存改为集资诈骗罪,涉嫌非法集资的数额达到千亿,意味着张小雷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那本案就最终可能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最终本案如果提起公诉,从刑事案件管辖角度,本案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该是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区县级检察院,鉴于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是的公安机关是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其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应该是区县级检察院,区县级检察院会把案件移送给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就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本案审查起诉的时间,存在重新计算,重新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可能性。

第三,被害人律师可申请阅卷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小雷的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过申请和同意,就直接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所有案卷材料。同时,检察院应该在三日内通知被害人,告知其可以聘诉讼代理律师,经过检察院许可也可以阅卷。

第四,在本阶段,如果检察院认为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会做出起诉的决定。案件就进去审判阶段。

媒体消息截至案发,钱宝网累计非法集资总额超过千亿元,未兑付集资参与人本金数额300余亿元。

综上,本案目前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意味这公安机关的主要侦查工作已经完毕,警方认为相关犯罪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凿,因此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本案最终如果起诉,罪名应该就是集资诈骗罪,当然,其他相关被告人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这很正常。

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依法对“钱宝系”企业实际控制人张小雷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信息,张小雷于2017年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张小雷等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侦查。经侦查,现已查明张小雷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依托钱旺、钱宝公司建立了网络平台——钱宝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钱宝网,以年化收益率20%至4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设置资金池,以“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为名,利用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集资。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和高额收益,即“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钱宝网的运营。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维持“钱宝系”企业运营成本、支付公司高管高额薪酬、张小雷个人挥霍以及少量对外投资等。

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市最初立案是说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侦查,但非法集资不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刑法上没有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把涉嫌非法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列为非法集资犯罪。把这两个罪归集在一起,是因为这两个罪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针对不特定人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立案标准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这三种具其一,就能够罪。

处罚刑法176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定义强调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什么叫诈骗方法,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立案标准是: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处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较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是十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变更罪名是经常出现的。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参与,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会有不同,但最终由法院说了算。比如,我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罪名是盗窃罪,检察院逮捕和起诉的罪名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开庭后认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检察院就变更了起诉罪名,我认为无罪。

回到本案,从南京市公安局公布的案情来看,张小雷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因此以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检察院在审查后,将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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