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致人伤残赔偿19万

赵某闯黄灯将李某撞残,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2万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某在一审法院诉称:赵某驾驶小客车在黄灯亮起后越过停止线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涉案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判令赵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7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不论是从证据认定的角度,还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角度,以及从当事人行为有无过错角度,赵某未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未尽到合理安全义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就此次事故承担应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2万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判决后,赵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赵某认为,闯黄灯和闯红灯不同,设置黄灯的意义在于警告而不是处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并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宜作为处罚的法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配责任不合理,李某避让行为不合理,其在明知逆向车道有车行驶的情况下,加速冲入逆向机动车道,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关于赵某是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赵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此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黄灯的警示意义在于提醒准许通行的绿灯已经结束,禁止通行的红灯即将到来。此时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赵某无视路口计时器的提示,在明知黄灯亮起尚未通过停止线的情况下仍快速驶入路口将李某撞伤,赵某存在过错,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正常通行进入路口,因对向有左转弯车辆,李某向左斜前方骑行。事发地点位于十字路口中间,未施划道路标线,李某的行驶路线不被禁止,不存在驶入逆向车道的情形。赵某称李某在明知逆向车道有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加速冲入逆向机动车道,无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由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成立并生效,进而判决由赵某负担鉴定费和一审案件受理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