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致人傷殘賠償19萬

趙某闖黃燈將李某撞殘,李某遂將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李某32萬元,趙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趙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李某在一審法院訴稱:趙某駕駛小客車在黃燈亮起後越過停止線將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撞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涉案小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請求判令趙某、保險公司賠償李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費共計73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不論是從證據認定的角度,還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對交通信號燈的規定角度,以及從當事人行為有無過錯角度,趙某未遵守交通法規的規定,未盡到合理安全義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其應就此次事故承擔應全部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32萬元,趙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判決後,趙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趙某認為,闖黃燈和闖紅燈不同,設置黃燈的意義在於警告而不是處罰,“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繼續通行”並非法律明文規定,不宜作為處罰的法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配責任不合理,李某避讓行為不合理,其在明知逆向車道有車行駛的情況下,加速衝入逆向機動車道,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關於趙某是否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問題。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趙某駕駛車輛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此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沒有造成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黃燈的警示意義在於提醒准許通行的綠燈已經結束,禁止通行的紅燈即將到來。此時通過路口的車輛行人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趙某無視路口計時器的提示,在明知黃燈亮起尚未通過停止線的情況下仍快速駛入路口將李某撞傷,趙某存在過錯,其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責任。根據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在交通信號燈為綠燈時正常通行進入路口,因對向有左轉彎車輛,李某向左斜前方騎行。事發地點位於十字路口中間,未施劃道路標線,李某的行駛路線不被禁止,不存在駛入逆向車道的情形。趙某稱李某在明知逆向車道有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加速衝入逆向機動車道,無事實依據。因此一審法院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並結合相關證據確定由趙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並無不當。關於李某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一審法院的認定並無不當。一審法院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認定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成立並生效,進而判決由趙某負擔鑑定費和一審案件受理費,符合合同約定,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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