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寶寶也可以要到撫養費嗎?

開篇語

2011年7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過去的審判實踐中,如果一方不要求離婚,僅僅就對子女撫養費問題提起訴訟,法院往往會判決駁回起訴。但現有法律有了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在不離婚情況下,一方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向另一方索要子女撫養費,更加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合法權益。

没离婚,宝宝也可以要到抚养费吗?

案情簡介

金燦與王仁於2014年結婚,並於2015年底生育女兒王敏。因為生活瑣事,金燦與丈夫王仁感情出現裂痕,雙方從2016年7月便開始分居生活。在雙方分居期間,女兒王敏由母親金燦撫養,王仁對女兒的生活從不過問,也沒有支付原告任何撫養費用。為了維護女兒的權利,金燦以女兒王敏為原告將丈夫王仁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王仁支付女兒撫養費用。最終王仁同意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費,本案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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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存續期間未成年或無法獨立生活的子女是否可以請求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支付撫養費用?

本案中,王敏的父母雖在婚姻存續期間,但雙方處於分居狀態,夫妻財產實際上處於分割狀態,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其財產狀態與夫妻分別財產制或離婚後各自的財產關係相似。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勢必使一些當事人藉此逃避自己應盡的法定扶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強制性的,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提。因此,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可以支持子女要求未共同生活的父母支付撫養費。

二、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財產來源有哪些?

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一種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父母承擔的子女撫養費用源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夫妻雙方處在分居狀態,夫妻財產各自獨立,父母承擔子女撫養費用來源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出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不可分性,為避免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屬問題的爭議,應由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的個人財產予以支付為妥。值得注意的是,用於支付撫養費的“財產”應為可流通貨幣或可快速轉換為可流通貨幣的動產,不宜為不動產,否則無法適應子女的實際生存和生活需要。

三、子女撫養費的標準如何確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請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可以參照離婚情形下的標準執行: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具體來說: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工資總額應當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項。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當考慮增加或減少,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

(本文作者為奉賢法院訴調對接中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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