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林某進入A公司工作,於2014年6月13日自動離職。林某每月平均工資1700元。A公司未支付林某2014年5月和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13日的工資2438元。A公司收取林某培訓費300元。

林某因A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5月、6月工資及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申請人A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8500元;

2015年4月22日當地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A公司支付林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816元等。

A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A公司未與林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林某支付合同期內的雙倍工資。A公司主張林某以各種理由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林某對此予以否認,A公司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A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A公司應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7538元。

案件來源:(2015)宿中民終字第02440號

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認為是林某拒籤勞動合同,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此事實,那麼A公司自然就要承擔不能舉證的責任,那麼就要承擔法院判決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延伸小問題:

1、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林某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林某拒籤勞動合同,那麼此時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呢?(1)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兩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肆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而無約束,如因勞動者的原因而導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用人單位在未籤勞動合同上並無過錯,所以自然就無需承擔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重要的是,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是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未簽訂。保存證據是用人單位解決此類糾紛的關鍵。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1年7個月,用人單位要支付多久的雙倍工資?又有怎樣的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1年7個月的,那麼用人單位需要從第二個月到一年滿計算雙倍工資,也就是說,雙倍工資並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而是最長只能計算11個月的雙倍工資。

此處未籤勞動合同顯然已經滿1年,那麼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自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6條,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但如產生了繼續用工的,過錯責任如何分配?是否有雙倍工資的存在呢?相關法律未有明確規定,因此不同地區針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展開了不同的解釋及衍生規定。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觀點一(主流觀點):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未簽定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廣東、深圳、上海、湖南等地區觀點)。

該觀點認為,從公平合理的角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使用過錯責任歸咎原則,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於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

據此,廣東、上海、深圳、湖南等省市地區的法院出臺相關指導意見,明確如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廣東省高院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兩倍工資。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深圳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4月)

76、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兩倍工資至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時止。但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其自身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兩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前款處理。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5月20日)

二十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時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舉證證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勞動者一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觀點二(少數觀點):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未簽定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繼續用工即仍然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浙江、北京、武漢等地的觀點)

該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係。如繼續用工,即用人單位明知故犯,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2008年9月25日)

17、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因勞動者不願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每月兩倍工資支付的請求,應予支持。

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溫馨提示:

1、勞動拒籤勞動合同的,HR首先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仍然拒籤的,HR再次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2、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證據的固定和保存,如果發生爭議,是解決爭議的關鍵之所在。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處理雙倍工資時根據實際情況及本地司法實踐,妥善處理,維護本身的最大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