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過承諾,是減持需要預披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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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截至2018年3月15日,樂洋創投持有華自科技股份 10,869,566 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 4.76%。這一部分股份全部為IPO前的股份以及華自科技實施利潤分配所得的股份。樂洋創投分別於2018年3月16日、3月19日及4月3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合計減持華自科技股份730,8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32%。減持後,樂洋創投持有公司股份 10,138,766 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 4.44%。樂洋創投在2018年6月13日收到了深交所的監管函。

根據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交易所的減持細則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華自科技的股東樂洋創投並非大股東身份,也不是公司董監高,為什麼減持沒有預披露也會被罰呢?

雖然樂洋創投並非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但其曾在招股說明書及上市公告書中公開承諾,在減持股票時,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樂洋創投在未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華自科技股份的行為違反了他曾做出的承諾。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深交所認為,樂洋創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11.11.1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4.1.4條的規定,向樂洋創投出具了監管函。

規則摘要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11.11.1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4.1.4 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交易所實施細則僅規定,大股東及董監高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對於特定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未有預披露的要求,但如果曾作出相關承諾的,應當按承諾提前披露減持計劃。

同時,上市公司也應加強風控管理與法規學習,定期核對股東持股信息及其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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