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爲何崇尚「打虎英雄」

《禮記·檀弓下》中有一則數千年一直被歷代文人念之不絕的故事。這則故事的原文如下:“孔子過泰山側,有婦人哭於墓者而哀。夫子式而聽之,使子路問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為不去也?”曰:“無苛政。”夫子曰:“小於識之,苛政猛於虎。”

古人為何崇尚“打虎英雄”

這是一則專門講苛政比老虎可怕的故事,這也是中國歷史最早明確記載虎的文字。孔子一直倡導的“仁政”,那麼“苛政”自然與“仁政”相對立,孔子用這個事例來教育那些治國者,要懂得憫恤人民,才會讓政權能夠穩定與長久。拋開政治上的含義,“苛政猛於虎”的故事,也從一個側面看出,中國古人日常生活中,認為最無情冷酷的野獸,莫過於老虎,既然老虎為害一方,所以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上,致力根除虎患的事蹟不勝枚舉。當然,相對於民間對虎的敬畏恐懼,上流社會則對虎充滿了興趣。

古人為何崇尚“打虎英雄”

秦朝時,朝廷專門修了“上林苑”飼養各種野生動物,到了漢代,其中還專門設置了“虎圈”。《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裡記載,漢文帝時,謁者僕射張釋之,一日隨文帝至虎圈,“釋之從行,登虎圈。上問上林尉諸禽獸簿,十餘問,尉左右視,盡不能對。虎圈嗇夫從旁代尉對上所問禽獸簿甚悉。”這裡說的“虎圈”其實就是今天我們經常逛得動物園,只不過,這種動物園都是宮廷裡貴族才能觀賞。既然是動物園,禽獸比多,但是單單以虎為名,說明虎在當時不僅數量較多,其地位也較其他猛獸更高。“嗇夫”幾句話讓漢文帝頗高興,他嚴厲斥責“上林尉”,要免掉這個不稱職的吏,拔擢“嗇夫”,後來張釋之以“嗇夫口辯而超遷之,臣恐天下隨風靡靡,爭為口辯而無其實。且下之化上疾於景響,舉錯不可不審也”勸文帝謹慎,漢文帝聽完張釋之的諫言,感覺有道理,便曰終止了拔擢“嗇夫”的想法。

古人為何崇尚“打虎英雄”

漢武帝時,有名的“飛將軍”李廣在家賦閒的時候,曾在藍田的南山,也就是現在的終南山“射獵”,“廣所居郡聞有虎,嘗自射之”。當然李廣“射獵”的虎絕不是後來“正龍拍虎”中的虎,那時,終南山確實有貨真價實的老虎。李廣後來遷居到右北平,也就是今天河北省北部承德、赤峰一帶,也常常射獵,“及居右北平,射虎,虎騰傷廣,廣亦竟殺之。”可見當時的虎的分佈頗廣,陝西、河北、山東都有出沒。不僅北方,南方的淮河流域以及長江中下游以及浙江,都有虎的蹤跡。南北朝時,蕭泰鎮守襄陽,當時的老虎到處出沒吃人,村民都要在村口設置門欄。

唐朝建立後,中原地區經過大規模的戰亂,虎的數量開始有所減少,“安史之亂”之後,除了陝西境內的南部山區還有數量不少的虎,河南中部地區的虎已經很少見到,而河北、山東的大部分地區的虎也開始向渤海灣一帶轉移遷徙了。

古人為何崇尚“打虎英雄”

除了戰爭的影響,人口的增長,還有便是政府官吏的捕殺以及鼓勵民眾參與捕殺虎,也是虎減少的重要原因。唐朝天寶年間,河南的緱氏縣東“太子陵”有虎,縣令張竭忠“大獵於太子陵東石穴中,格殺數虎”。唐朝鹹通年間,許昌的西部幾十公里處有虎出沒,駐守此地的“忠武軍”,統軍李琢認為這是禍害,一直想辦法除去。一個軍卒聽說後,找到虎穴,因母虎出門覓食,獨留三隻幼崽,他便抱出三隻幼崽,交給統軍李琢,李琢大喜,“給廩帛、加軍職”,並且誇獎他:“嘗聞‘不探虎穴,焉得虎子’,此夫是也!”從此,這裡“不復更有虎暴”。

從漢代開始,國家出臺的法律中就有對捕殺猛獸的獎勵條款,而虎是猛獸中最具代表性的撲殺對象。“漢律”有“捕虎一,夠錢三千。捕豺一,夠錢百”的規定。晉朝時,法律規定,捕成年虎,政府獎勵三匹絹,幼虎一匹半絹。當時的一匹絹應該有一千錢到一千四百錢左右,當然,絹也有等級,政府的獎勵,應該不會是質量上乘的絹,當時普通絹,即使如此,也與漢代的捕虎賞格相若。唐朝時,捕殺虎等猛獸,獎勵似乎比漢晉要多,例如宋朝人錢易在《南部新書》中寫道唐朝時捕虎賞格,有:“諸有猛獸之處,聽作欄宑、射窩等。得即送官,每一頭賞絹四匹,捕殺豹及狼,每一頭賞絹一匹,若在監牧內獲者,各加一匹。其牧監內獲豹,亦每一頭賞得絹一匹。子各半之。”《唐六典》裡也有記載:“諸有猛獸處,聽作欄宑、射窠等。得即於官,每一賞絹四匹。殺豹及狼,每一賞絹一匹。若在牧監內獲豺,亦每一賞絹一匹,子各半匹。”

以上文中的“猛獸”特指虎,之所以在唐代的獎勵裡不寫明“虎”字,主要原因是唐朝的開國皇帝李淵的祖父名“虎”,所以,“虎”字在唐代要避諱。晉朝捕獲一頭虎的賞絹為三匹絹,到了唐代,變成四匹,看起來應該是有所增加,可是如果我們看了唐代的絹價,就發現實際上並不如此。唐代時,以天寶年間的標準來看,當時的絹價一匹是三百到七百錢左右,因此,雖然賞格為四匹,但是比漢晉還是要低。

古人為何崇尚“打虎英雄”

宋代社會經濟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社會分工更加深化,職業的“虎匠”出現,他們專門從事捕虎的活動,所以,對“虎匠”的報酬中多了一項賞錢,這也反應出專司此業者對於猛獸的消滅所作的貢獻比一般人要大的這樣一種狀況。宋代的捕虎賞格比起唐代來更高,唐朝時,捕虎為絹四匹,到了宋代,增漲到絹五匹,如果是“虎匠”捕殺的虎,額外還要給賞錢五貫。賞格的增漲說明,宋代的虎患與漢魏南北朝時期頻繁的虎患相比,已經大幅減少,猛獸禍害百姓的事例,除了宋初時,還可以見到,到了宋代中後期,則越來越少。因此,捕獲猛獸的報酬自然比前代定的高。與虎相比,豹、狼的報酬提高得更多,這恐怕因為改用了坑宑、機具等一類與捕虎相同的設備,不再像從前那樣易於捕獲了。

明清時,捕獲野獸的設備更加發達,而虎等野獸越來越少。在唐律中明確規定,設置捕虎機具的場所,一般分為鄉村田野與深山老林兩類,到明朝,法律規定,捕獵的場所只能在深山曠野猛獸出沒之處,並且還附加條件,如果不立望竿,懸掛標識,則要科以笞四十的處罰。這一重大變化,說明,在非深山曠野的鄉村田野,猛獸出沒已經極少看到了。唐朝時,因為陷阱、機具有誤傷死人的案件,一般處罰都是以鬥殺傷、鬥毆傷減等處罰,到了明清時,如果致人死亡的,要受杖一百,徒三年、埋葬銀十兩的處罰,“清律”中還特別規定,“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殺傷論”,比唐律規定要重,這更加表明,人群的活動範圍與唐代時,早已不可同日而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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