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婴儿出生7天后死亡,父母起诉医院

足月娩出的婴儿在医院患病死亡,经鉴定,医院过错对婴儿死亡为次要因素,因索赔未果,婴儿父母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婴儿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就高适用当地城镇标准,海安某医院担责30%,共赔偿受害人父母2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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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8日,袁某在海安某医院产下一足月男婴,但婴儿出生时面色苍白,无自主呼吸,无肌张力,无啼哭。此后,患儿先后辗转多家医院,但治疗效果不明显,于是袁某夫妇决定放弃治疗,但在出院后又将患儿送至海安某医院。

海安法院一审期间,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患儿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海安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另查明,婴儿父母袁某、王某均为农村户籍,患儿还未申报户口。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判决海安某医院赔偿婴儿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49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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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王某和海安某医院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受害人并未进行户籍登记,不能当然推定他为农村户籍,即便他为农村户籍,亦不能推定他如果存活,今后必然生活工作并居住在农村。法院最终改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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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工作甚至定居,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时,一般应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能仅以农村户籍或城镇户籍而予以简单化区分。本案受害者尚属婴儿,就高适用所在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契合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和死亡赔偿金的设置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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