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理貨公司因壟斷協議被罰處超316萬元

兩家理貨公司因壟斷協議被罰處超316萬元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深圳中理外輪理貨有限公司和深圳中聯理貨有限公司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對兩家公司處以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4%的罰款2,014,056元和1,149,052元,共計3163108元。

根據下發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深圳中理外輪理貨有限公司與深圳中聯均在深圳港西部港區開展理貨業務。從股權結構看,雖然2013年後招商局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物流”)對當事人和深圳中聯各持股50%,但對深圳中理來說,招商物流屬於相對控股股東,其餘兩名股東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和中國深圳外輪代理有限公司分別持有29%和21%的股份;對深圳中聯而言,則是由招商物流和中聯理貨有限公司各持股50%,招商物流並不具有相對控股地位。從實際經營管理來看,深圳中理和深圳中聯獨立開展生產經營。2016年8月新的理貨公司進入深圳港西部港區後,深圳中理和深圳中聯停止有關溝通協調行為,開展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因此,深圳中理和深圳中聯屬於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

經查,深圳中理於2013年5月至2016年8月,與深圳中聯將深圳港西部港區市場份額進行五五劃分,並常態化溝通理貨費率,聯合推高理貨市場價格。具體如下:

1、達成並實施劃分市場份額的協議。2013年5月,深圳中理與深圳中聯達成深圳港西部港區理貨市場五五劃分的協議。之後,深圳中理與深圳中聯通過以下方式實施了上述協議:一是通過價格協調轉移客戶。2013年之後,深圳中理與深圳中聯多次通過價格協調的方式,由深圳中理向客戶報出較高的價格條件,促使客戶選擇深圳中聯的理貨服務,以達到轉移客戶的目的。有關電子郵件顯示,經過溝通協調,至少有8家客戶由當事人轉移至深圳中聯。二是對理貨收入差額進行直接劃轉。對於超出五五劃分的理貨收入,當事人分別於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2月30日、2015年7月16日、2015年12月30日,4次與深圳中聯簽署理貨市場份額劃轉協議,將超出50%市場份額的部分收入劃轉至深圳中聯,共劃轉金額972.4萬元。

2、聯合推高深圳港西部港區理貨價格。2013年以來,當事人與深圳中聯多次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相互溝通理貨價格,與客戶簽署逐年漲價的理貨合同,努力將理貨價格推高至每標準箱12元的水平。從實際執行價格來看,2013年以來當事人與深圳中聯的理貨價格均呈逐年上漲態勢。其中,至2016年當事人所有客戶理貨價格基本提高至每標準箱12元的水平;深圳中聯絕大多數客戶理貨價格也提高至每標準箱12元左右的水平。

對於以上行為,深圳中理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一是原交通部於1993年和1994年先後頒發《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外貿進出口貨物理貨費收規則》(交財發〔1993〕272號)和《關於調整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理貨費、救撈費、代理費的通知》(交財發〔1994〕16號),制定了理貨費收標準。2017年7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關於印發的通知》(交水發〔2017〕104號),確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理貨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因此,2017年9月15日之前,理貨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當事人的行為是為了更好地執行原交通部統一規範,將理貨價格提高至政府指導價的水平,形式上可能存在不合理之處,但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二是當事人與深圳中聯之間不具有競爭關係。一方面招商物流均為兩家公司股東,且均持股50%;另一方面兩家公司部分間接持股股東相同。因此,當事人與深圳中聯簽署的任何協議均不構成壟斷協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為以上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一是根據1993年原交通部頒佈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外貿進出口貨物理貨費收規則》第八條規定,理貨業務收費標準可在費率表規定費率的20%的幅度內上下浮動,此時理貨價格屬於政府指導價性質。2014年12月8日,交通運輸部作出《關於廢止37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7號),廢止了上述理貨費收規則,此後理貨價格即屬於市場調節價。無論理貨價格屬於政府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經營者均應當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自身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當事人與深圳中理相互溝通,聯合推高理貨市場價格的做法,違反了經營者自主定價的有關要求,排除和限制了市場競爭。二是當事人與深圳中聯具有競爭關係。一方面,從國家政策的要求來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於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1號)中明確要求“港口理貨要引入競爭機制”。為此,原交通部《關於組建第二家外輪理貨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02〕285號)中,明確將“為了建立適度的理貨市場競爭機制,各港的兩家理貨公司不能由完全相同的投資主體控股經營”,作為組建第二家外輪理貨公司的基本原則。2016年8月之前,只有當事人和深圳中聯兩家理貨公司在深圳港西部港區開展生產經營,兩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另一方面,從實際運營情況來看,當事人和深圳中聯在2016年8月新的理貨公司進入深圳港西部港區後,停止了劃分市場和協調價格的行為,已經開展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最終,決定對當事人處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4%的罰款,計2014056元。

國家市場監督總局依據相同的原因,對深圳中聯處上一年度相關銷售額4%的罰款,計1149052元。

根據港口圈觀測,為積極響應國家降低物流成本的號召,在發改委反壟斷調查下,多個港口集團主動採取降費措施以減輕貨主的成本,以此換取發改委中止反壟斷調查。船公司也分為兩批次降低THC費用,共有18家船公司主動提出了碼頭作業費調整方案。據測算,兩批船公司碼頭作業費調整每年可減輕進出口企業負擔約46億元。2018年,天津港和廈門港等港口為響應號召,主動公佈收費明細,打造陽光港口,著力營造物流業良好發展環境。同時,我們還看到,反壟斷調查的腳步並未停止。

2018年6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深圳4家拖輪公司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四家公司被罰處1286萬元。7月4日上午,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對外通報了天津港口堆場壟斷案。6家企業因壟斷協議被實名曝光,並被罰處超5000萬元款項。此次又針對理貨公司展開調查,似乎已經可以預見國家相關部委對反壟斷將痛下決心治理,引入公平的競爭機制,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