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的名,是她簽的嗎?

“感謝檢察官,要不然,我一輩子也還不上那筆鉅額債務啊!”6月22日,王麗華(化名)特意來到河南省汝南縣檢察院,從揹包裡拿出一面鮮紅的錦旗,雙手遞到民事行政檢察科幹警手裡。 2013年夏,王麗華與馮某等人合夥做生意,後來王麗華退出,隻身到南方打拼。2017年6月,王麗華在購買火車票時發現,身份證受到限制,自己被列入了“黑名單”。經查詢,王麗華得知,馮某和河南某面業公司因民間借貸糾紛被訴至法院,自己也被列為借款人,被法院判決連帶承擔還款100萬元。得知這些情況,王麗華感覺天快塌了。 2018年1月2日,王麗華來到汝南縣檢察院申請監督:“欠條上的名字不是我寫的,我當時已經不與他一起幹了,法院為啥還判決我還款?” 經過調查,檢察官還原了事實真相。2016年1月26日,因民間借貸糾紛,張某將馮某、王麗華及面業公司等起訴至汝南縣法院。原告張某提供的借條和匯款憑證顯示,2013年3月19日,馮某、王麗華等四名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借張某現金1000000元”的借條,同日,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之一面業公司轉賬100萬元。原告張某提供的匯款憑證顯示,2013年4月至11月,面業公司、馮某等共向他借款56.5萬元,均打入王麗華的賬戶。法院判決面業公司、馮某償還借款本金156.5萬元及利息,王麗華對其中的100萬元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王麗華稱,原告出具的借條上簽名不是她所籤,這是真的嗎?檢察官對此進行了調查核實。據馮某所言,借條上“王麗華”的簽名確實不是她本人所寫,而是他假冒王麗華之名籤的,王麗華對出具借條一事並不知情。檢察官在調查中還發現,王麗華之前雖是被告面業公司員工,但該案中所借100萬元款項進的是面業公司的賬戶,王麗華本人並未實際控制這筆錢,更沒有使用這筆錢。 真相查清後,經汝南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2018年1月15日,檢察院向汝南縣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意見正確,予以採納,對案件進行再審。在再審過程中,張某和馮某均認可借條上的字跡是馮某的筆跡。2018年5月14日,汝南縣法院再審認定:2013年3月19日100萬元的借款條上的簽名不是王麗華所寫,不應承擔責任,判決撤銷王麗華100萬元連帶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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