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的名,是她签的吗?

“感谢检察官,要不然,我一辈子也还不上那笔巨额债务啊!”6月22日,王丽华(化名)特意来到河南省汝南县检察院,从背包里拿出一面鲜红的锦旗,双手递到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手里。 2013年夏,王丽华与冯某等人合伙做生意,后来王丽华退出,只身到南方打拼。2017年6月,王丽华在购买火车票时发现,身份证受到限制,自己被列入了“黑名单”。经查询,王丽华得知,冯某和河南某面业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自己也被列为借款人,被法院判决连带承担还款100万元。得知这些情况,王丽华感觉天快塌了。 2018年1月2日,王丽华来到汝南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欠条上的名字不是我写的,我当时已经不与他一起干了,法院为啥还判决我还款?” 经过调查,检察官还原了事实真相。2016年1月26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张某将冯某、王丽华及面业公司等起诉至汝南县法院。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条和汇款凭证显示,2013年3月19日,冯某、王丽华等四名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借张某现金1000000元”的借条,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之一面业公司转账100万元。原告张某提供的汇款凭证显示,2013年4月至11月,面业公司、冯某等共向他借款56.5万元,均打入王丽华的账户。法院判决面业公司、冯某偿还借款本金156.5万元及利息,王丽华对其中的100万元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王丽华称,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名不是她所签,这是真的吗?检察官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据冯某所言,借条上“王丽华”的签名确实不是她本人所写,而是他假冒王丽华之名签的,王丽华对出具借条一事并不知情。检察官在调查中还发现,王丽华之前虽是被告面业公司员工,但该案中所借100万元款项进的是面业公司的账户,王丽华本人并未实际控制这笔钱,更没有使用这笔钱。 真相查清后,经汝南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2018年1月15日,检察院向汝南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对案件进行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张某和冯某均认可借条上的字迹是冯某的笔迹。2018年5月14日,汝南县法院再审认定:2013年3月19日100万元的借款条上的签名不是王丽华所写,不应承担责任,判决撤销王丽华100万元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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